调解作为一种解决纠纷的手段,能使大量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不仅能够减轻当事人的诉累,还能降低诉讼成本、节约诉讼时间。那么,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出具调解书后,原告又起诉主张利息,法院会如何处理呢?跟着小编一起看看案例吧!
【简要案情】近日,泽普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晋某与被告新疆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9年,新疆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包泽普县某项目工程,又将项目工程转包给晋某施工,工程完工并审计后,确定项目工程审计价为247万元,该款项经晋某多次催要,新疆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仅支付了74万元,剩余173万元一直未向晋某支付。2021年,晋某将新疆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新疆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剩余款项及逾期付款利息。经法院调解,晋某放弃主张逾期付款利息,与新疆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就173万元达成调解协议,协议中载明了欠款金额、付款时间,并明确双方就该案再无其他争议。
现原告晋某认为前述案件调解过程中,其是基于被告新疆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能够按调解协议约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才放弃主张逾期付款利息。而经其申请强制执行,目前被告新疆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仅向其支付部分工程款,剩余款项至今未支付。因此,再次将新疆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至法院,主张新疆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173万元的逾期付款利息。被告新疆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晋某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前述案件中,晋某已经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被告支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法律文书已经生效。现被告也在积极履行付款义务,原告晋某无权再要求被告支付利息。
【法院判决】
泽普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原、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本院已依法作出民事调解书,明确了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双方再无其他争议,该调解协议系双方自愿达成,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是生效的法律文书,且案件已经进入执行阶段,原告晋某另行主张逾期付款利息于法无据。
最终,泽普县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晋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效力。
【法官说法】
提起诉讼是公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但行使权利不得违反“一事不再理”的诉讼原则。同时,我们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将诚实信用原则贯穿民事诉讼活动的全过程,包括: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遵守诉讼秩序,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切实维护司法权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六条 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作者单位:泽普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