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并不仅仅是一种谓称,更是一种责任和义务。近年来,因夫妻一方患病导致夫妻感情淡化、婚姻难以维系,另一方不尽扶养义务的家事纠纷案件愈来愈多。近日,泽普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妻子要求丈夫支付扶养费的离婚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2014年7月,彭某与阳某双方通过QQ聊天确定恋爱关系。同年8月登记结婚,2016年9月生育一女。自2018年开始,双方因经济问题多次发生争吵并逐渐丧失信任。2021年3月至2023年3月期间,阳某被诊断为小脑萎缩、前庭功能减退、甲状腺功能亢进症等病症,经多次治疗未好转。2023年4月,阳某被评定为多重残疾,言语贰级、肢体贰级。在此期间,彭某于2021年7月以与阳某夫妻感情淡化为由起诉要求离婚,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彭某与阳某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判决不准双方离婚,双方均未提出上诉。自此,双方开始分居,阳某带着女儿回到其父母家中,彭某未主动去照顾阳某,也未向阳某支付生活费。彭某于2023年6月再次提起离婚诉讼,阳某反诉要求彭某支付扶养费。
【法院审理】
法院经多次主持调解,彭某与阳某均同意离婚,也同意房产归彭某所有、贷款由彭某偿还,婚生女由彭某抚养,但双方对于扶养费数额分歧较大,未达成一致意见,遂依法作出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之规定。彭某、阳某于2021年8月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已两年,彭某再次起诉要求离婚,法院认为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破裂,故准许彭某与阳某离婚,婚生女由彭某抚养;双方自2021年8月开始分居,彭某未主动履行作为丈夫的扶养义务和作为父亲的抚养义务,阳某有权要求彭某支付扶养费和抚养费,彭某应按其月平均工资的30%向阳某支付双方分居期间的扶养费和抚养费,另向阳某支付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助金。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效力。
【法官说法】婚姻是以夫妻感情为基础、以夫妻权利义务关系为纽带的结合,和谐融洽的夫妻关系有利于家庭和睦和子女的健康成长,夫妻之间不仅要“同甘”,还要“共苦”,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这既是婚姻关系得以维持和存续的前提,也是夫妻共同生活的保障。该案中,彭某与阳谋虽然分居,但系合法夫妻,阳某身患重病,需要有人照顾,同时需要大量医疗费,而彭某撒手不管,鉴于阳某确实需要扶养,彭某又有一定经济能力,彭某应向阳某支付扶养费,充分保护了妇女的权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六条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