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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化林区基层法院能动执行促和解 排忧解难化心结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  日期:12/8/2023 字体: [大][中][小]

    为贯彻能动司法和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争取做到矛盾最小化,结果最优化,近年来,敦化林区基层法院充分发挥执行和解的重要功能,倡导和充分利用执行和解这种高效的执行方式,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日前,院执行局顺利执行和解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

    本案中,石某某驾驶一辆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小型货车,在敦化某公路由南向北行驶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赵某某的电动三轮载货摩托车相撞,致赵某某受伤。石某某作为小型货车的所有人,未履行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石某某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对赵某某在本次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石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赵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69433.27元。但石某某未按照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时间履行给付义务,赵某某遂向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经网络查控和传统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石某某有承包的林蛙沟,但被执行人石某某称其承包的林蛙沟近年因多种因素严重亏损,没有能力一次性履行给付义务,希望与申请执行人和解,并适当减少赔偿数额。执法干警通过调查确定了石某某所讲情况属实,为使申请人赵某某的权益得到实现,执行干警向申请执行人赵某某讲明了被执行人的情况,分析了当前的情况,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最终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标的共计69433.27元,一次性给付54000.00元赔偿款,剩余部分申请执行人赵某某自愿放弃。至此,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履行给付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今后,敦化林区基层法院将继续秉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原则,充分贯彻落实能动司法执行理念,发挥执行和解的特点,找准双方利益平衡点,既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又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影响,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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