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因借款合同起的纠纷屡见不鲜,今天,靖宇县人民法院就来了一件这样的麻烦事儿。.
原告系靖宇县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赵某在原告处借款3万元,期限为2009年12月26日至2012年12月26日,约定利率为9‰,十年来,原告对被告多次催收,被告均不偿还贷款,原告只好诉至法院。。
法官看到案件后,立即约见了赵某,了解到赵某的困难和难言之隐后,释明法理,以及义务人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会依法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过一系列的沟通和疏导,被告也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法官决定趁热打铁,立即约见了原告,几经周折终于达成了一致意见。此次的纠纷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