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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酒驾车“醉”加一等——靖宇县人民法院集中宣判酒驾案件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  日期:2024/3/26 字体: [大][中][小]

    为进一步提高驾驶者的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特别选取3起危险驾驶罪典型案例集中宣判,通过以案释法,切实提高安全驾驶意识,深化“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安全理念,希望大家养成良好的驾车习惯,积极预防醉酒驾驶犯罪,共同营造文明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

    案例一、酒驾飞车,“驶”不得

    多数醉驾者认为自己酒量大、车技好,少量饮酒没关系,殊不知,因为饮酒驾驶者身体的各项机能会远不及正常状态,极易发生交通事故。被告人王某饮酒后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虽仅超过法定入罪80mg/100ml标准的1.36㎎,但其忽视自己及公众安全在高速公路上酒驾,应予惩处。

    案例二、醉驾逃避,哪里跑

    交警查酒驾是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目的在于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明知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面对交警执法,仍不知悔改,逃避查处,更是错上加错。遇到酒驾检查时,阻挠、冲卡、逃避检查只会加重处罚,积极配合才是唯一明智的选择。

    被告人陈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20.05mg/100ml,超过法定入罪标准80mg/100ml,在交警检查中逃避公安机关查处的,应当予以惩处。

   案例三、酒驾存侥幸,转角遇到“警”

    现实生活中,有人以为自己路况熟、离家近,不可能遇到交警,一时侥幸开车上路,殊不知交警风里雨里黑夜里都在各个路口等着你,抓的就是你的侥幸心理,于是一时侥幸造成一生不幸。

    被告人张某酒后在县内驾车被例行检查的交警查获,血液酒精含量为191.33mg/100ml,超过法定入罪标准80mg/100ml的2.5倍,其虽无其他从重情节,但因酒精含量已超过150mg/100ml,应予以惩处。

    以上案例具有危险驾驶罪不同的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司法实践中“醉驾”人员或被交警查处,或发生交通事故因对方报警被查处,甚至因醉驾引发其他犯罪,教训十分惨重。

    靖宇县人民法院通过集中宣判的方式使广大驾驶员提高警惕、引以为戒,以他人教训为镜鉴,时时处处要求自己和身边人,不蹈前车之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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