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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宇县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前移,矛盾止于诉前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顾淑丽 刘婷婷  日期:2024/4/1 字体: [大][中][小]

    2024年2月份,靖宇县人民法院针对一起解除合同案件进行了调解。林某与靖宇某合作社签订了《承包协议书》,双方约定了投入资金、利润分配、承包期限等事项,由林某承包网箱养鱼项目。在合同履行期间,行政部门告知林某该网箱养鱼的地点位于吉林省松花江三湖自然保护区白山水库内,且未取得养殖证,要求林某停止网箱养鱼行为后,林某作出承诺,从即日起停止对网箱进行鱼苗投放,绝不扩大养殖,在三年内自行处理网箱内所有鱼种并将网箱拆除。因林某无法投放鱼苗和扩大养殖,必然造成经济损失,且三年后仍在合同履行期间,尚有两年的时间才承包期满,为此双方就如何解除合同,利润分配等问题产生纠纷。

    案件在调解的过程中了解到靖宇某合作社是一个由多个残疾人成立的团体,案涉的网箱养鱼项目有残疾人扶贫资金的投入,该项目由残联监督实施。在此情况下,因涉及到弱势群体、环境保护等多个问题,法官与检察院、残联、渔业发展服务中心等多部门进行了沟通协调,在了解国家政策的前提下向双方当事人说明情况,与当事人研析解除合同后的协议条款,释明该案属于财产案件,须按标的额减半交纳两千余元案件受理费等。最后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解除该《承包协议书》,林某须三年分批履行给付义务,并已经自行履行了现阶段应履行的全部义务。自此,该案阶段性取得顺利解决。法官会持续关注双方的履行情况,让各方当事人尤其是残疾人弱势群体感受到法院的司法温度。

    该案将诉讼服务前移,将矛盾止于诉前,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又为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精准的司法服务。法院与多部门进行联动,实现法院与行政部门的良性互动,促使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该案格外关注关心了案涉残疾人特殊困难群体,承担起关爱残疾人的责任,妥善高效的化解了矛盾纠纷,充分彰显了司法为民的情怀,有力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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