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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劳”有所获,法院判决解开“薪”结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张鑫  日期:6/25/2024 字体: [大][中][小]

雇人干活不给钱

一张欠条久拖欠

法院化解讨薪难

    近年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却屡见不鲜。这不仅侵害了农民工的台法权益,也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近日,白河林区基层法院成功审结一起劳务纠纷案件,依法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2023年9月,原告胡某通过他人介绍,与被告李某达成口头施工协议,双方约定了工资以及工作内容,然胡某工作结束后,李某仅支付胡某5000元工资,尚余10000元未支付,李某以资金周转不灵为由,向胡某出具欠条,此后胡某多次索要剩余工资,李某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无奈,胡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李某支付工资。

    法院审理:

    开庭之前,承办法官多次与被告电话沟通,欲调解此案,然被告始终以未收到工程款没有钱为原告结算工资为由,消极应对,亦未表达调解意愿。开庭当日,被告也未到法院参加诉讼。

    法庭依法缺席审理此案,结合原告提交的证据,法院认为,被告雇佣原告,约定了工作内容及报酬,双方形成了劳务合同关系,原告提供了劳务,被告应依约定支付报酬。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被告经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力。综上,法院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劳务费10000元。

    法官释法:

    每一笔工资的背后,都承载着一份生活的保障和一个家庭的希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本案双方虽未签署正式的劳务合同,但从原告提供的证据上来看,双方确实形成了劳务关系,李某支付胡某劳务工资无可厚非,关于李某电话说“没有收到工程款无法支付”的陈述,不能成为久拖支付工资的理由。法官在此倡导,用人单位或个人,要做到诚信用工,勇于担当、积极作为,以诚信搭建起沟通用人单位、个人和劳动者的桥梁。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作者单位:白河林区基层法院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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