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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金福:“入职要求孕检”也是一种性别歧视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叶金福  日期:2024/7/16 字体: [大][中][小]

    近日,志愿者向北京市通州区检察院反映,通州区某些用人单位在女性入职时要求进行妊娠测试。检察机关:立案处理。(7月15日《检察日报》)

    “入职要求孕检”,这显然是一种赤裸裸的性别歧视行为。同时,这更是触碰了女性求职者的道德底线。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3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这一规定既给广大女性求职者吃下了一颗“定心丸”,又给那些存有性别歧视的招聘单位划了一条“红线”。

    此次,北京市通州区某些用人单位要求入职孕检被当地检察机关立案处理,这无疑具有一定的警示意义,不仅是对当事用人单位的一种严惩和震慑,更是对其它用人单位的一种警示和威慑。

    但笔者以为,消弭类似“入职要求孕检”这样的性别歧视,还需综合施策。

    首先,要建立联合约谈机制。要对涉嫌就业性别歧视的用人单位开展联合约谈,对拒不接受约谈或约谈后拒不改正的,依法查处,并通过媒体向社会曝光。

    其次,要健全司法救济机制。人民法院要依法受理妇女就业性别歧视相关起诉,设置平等就业权纠纷案由,司法部门要积极为符合条件的妇女提供司法救济和法律援助。

    其三,要强化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对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含有性别歧视内容招聘信息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给予责令改正、罚款、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等处罚,并将有关情况纳入人力资源市场诚信记录,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其四,要加强监察执法。要依法惩处侵害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特殊劳动保护权益行为。对妇女与用人单位间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要依法及时快速处理。

    只要通过保护机制和有效的监管机制,消除性别歧视和偏见,在全社会形成尊重爱护妇女的良好氛围,为妇女就业创造良好环境和条件,保障妇女就业权益,才能消弭“入职要求孕检”这样的性别歧视。(浙江省开化县教师进修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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