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不仅仅代表着男女双方,还代表着对共同生育子女的抚养,因为种种原因而导致的离婚,不会改变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随着孩子的成长,若抚养孩子的一方认为另一方给付的抚养费太少,还能要求增加吗?
基本案情:
2018年9月,李某与王某因生活理念不同决定离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女儿由母亲李某抚养,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享有每月四次的探视权。
此后王某按照约定陆续支付抚养费,但自2020年5月起,王某未再支付女儿的抚养费。同时伴随着女儿的长大,各项开支逐渐变大,原来约定的500元抚养费,已经不能满足女儿的成长需求。作为女儿的法定监护人,李某找到王某协商抚养费问题,王某表示自己每月能挣到的前不多,仅能支撑自己的生活拒绝了李某的请求,随后李某以女儿的名义,于2023年12月将王某诉至泽普县人民法院,要求王某支付此前欠付的抚养费,并增加抚养费至每月1500元,直至孩子年满18周岁。
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与被告王某因离婚而订立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关于子女抚养数额和给付期限的约定均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王某应当依照该协议履行抚养费给付义务。
经查实,王某共欠付7200元抚养费。法院认为,原告以被告负担的抚养费不能满足其实际支出为由请求增加支付抚养费,其请求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但其主张从2023年12月起增加抚养费,根据当时的生活水平及被告王某的固定收入,1500元抚养费超出了王某月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对该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综合考虑原告目前所受教育阶段、当地消费水平以及被告王某收入状况等因素,法院酌情决定自2023年12月起被告王某负担原告的抚养费标准为每月800元,直至其年满18周岁止,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向原告支付2023年12月至2031年12月的抚养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法官提醒:
父母之间婚姻关系的结束并不影响父母一方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不与未成年子女一同生活的父与母也不得以不直接抚养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或增加支付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