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事实的表现形式,是法官判断案件真相和裁判结果的重要依据,如果一方当事人拒不提供证据原件,而只提供复印件等其他形式的证据,该如何处理呢?这是一个在民事诉讼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也是一个涉及到证据效力的问题。近日,泽普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件案件。
【基本案情】
小李与小张是同事,2023年2月初,小李称借给小张3万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一年后,小张未能按时还款,小李便向法院起诉要求小张归还本金和利息。小李在起诉状中附上了借款合同的复印件作为证据,并声称原件已经遗失,小张在答辩状中否认了借款合同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并要求小李出示原件证明。
庭审中,小李未能提供借款合同的原件或者支付凭证等证据,不能证实小李和小张之间存在借款关系,因小李举证不能,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最终,法院驳回了小李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的,申请书应当载明所申请提交的书证名称或者内容、需要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及事实的重要性、对方当事人控制该书证的根据以及应当提交该书证的理由。
对方当事人否认控制书证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习惯等因素,结合案件的事实、证据,对于书证是否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事实作出综合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下列情形,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书证:
(一)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曾经引用过的书证;
(二)为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制作的书证;
(三)对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查阅、获取的书证;
(四)账簿、记账原始凭证;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书证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列书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当事人或第三人的隐私,或者存在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情形的,提交后不得公开质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八条控制书证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书证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主张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为真实。
【法官提醒】
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拒不提供证据原件,而只提供复印件等非原件形式的证据,是一个影响案件审理和裁判结果的重要问题。 如果一方当事人拒不提供证据原件,而只提供复印件等非原件形式的证据,而且在法院核定期限内仍不提供,则不能认定其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总之,证据是查明案件真实情况、分清是非、确定双方当事人的责任界限,作出判决的依据,书证作为民事诉讼中最常见的证据形式之一,对查明案件事实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为此,提醒广大群众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注意搜集和保存合同、收款凭证、交货凭证、往来函件等证明订立合同和履行合同的证据原件,以便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