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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征信记录有误如何维权?法官调解化难题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苑超 李思曈  日期:10/8/2024 字体: [大][中][小]

    当今大数据征信时代,信用评价对于民事主体的信用认定往往发挥着决定性作用,错误的征信记录会对一个人的经济和信用状况的评价带来负面影响。近日,靖宇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银行征信记录有误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件,最终成功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2023年12月11日,李某因从事生产经营进行贷款,靖宇某银行告知李某有不良贷款记录,李某调取征信显示2005年4月23日其在该银行处为不认识的吴某担保3万元,吴某的还款期限为2008年4月23日,李某的担保无论自愿与否,现均已过保证期限,靖宇某银行应当为李某消除不良贷款记录,故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受理案件后,考虑到涉案借款时间久远,调解更有利于矛盾纠纷实质有效的化解。双方未就李某是否自愿担保举出实质性证据,但案涉借款期满至今已有十余年,靖宇某银行未在保证期内主张权利,至今亦未将李某的不良征信记录从征信机构撤回,导致李某社会评价降低,影响其经济及社会活动的开展,对借款事实上已超过保证期间的担保人李某显为不公。因此承办法官与双方当事人进行了细致的交流沟通,通过释法说理,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握手言和。靖宇某银行承诺会消除李某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案涉不良征信记录,消除对其征信的不良影响。

    法官提醒:诚信是社会良性运转的基本条件,而信用评价是最为客观且直观的记录体现。信用评价的公信力有赖于信息的客观、真实和全面,信息不当很可能会导致信息主体的社会评价降低,影响相关各方对其行为作出错误判断。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对于借贷信息及征信录入更应当注意审慎义务,如果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报送的信息存在错误或者未及时消除不良记录,那么银行就构成对当事人名誉权的侵犯,应该承担消除相关不良征信记录的责任。个人作为信用评价主体,应充分珍视个人信用,合理安排个人财物,并定期查询信用报告,如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或补救,始终保持良好征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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