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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动履职|集法新“枫”景之人参产业法庭——参籽加工起纷争,当场履行促和谐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刘明颖  日期:10/23/2024 字体: [大][中][小]

    近日,集安市人民法院清河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件,为双方当事人减少了诉讼成本和时间,赢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2023年8月,岳某将人参籽交给孙某进行催芽处理,双方签定了《代发参籽协议》,明确约定了取回时间、加工费用、开口率标准以及责任归属等关键条款。在该协议履行期间,孙某告知岳某参籽炸口出现问题,参籽出芽率偏低,岳某与孙某协商赔偿事宜期间,孙某擅自将参籽出卖,岳某诉至法院,要求孙某赔偿经济损失。

    法庭秉持案结、事了、人和的原则,耐心向双方当事人释法说理,清晰阐述利害关系,从情、法、理的角度建议双方换位思考、互谅互让,最终双方达成了和解,孙某一次性赔偿岳某损失3.6万元,至此,这起纠纷案件以调解方式成功化解,当事人现场履行完毕,为整个事件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近年来,集安市人民法院清河人民法庭在保护参户和企业合法权益的同时,引导人参行业诚信经营,规范运行,激发人参产业发展的活力,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推动矛盾纠纷前端化解,实现了息诉止争、案结事了公正与效率的有机统一。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七百七十一条  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第七百八十一条  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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