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泽普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某果品公司将其土地出租被告黄某经营,租赁期限届满后,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土地并支付租金,被告反诉要求原告对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该如何处理呢?
案情简介:2002年至2022年期间,原告与被告多次连续签订合同,被告承租原告7.5亩土地从事蛋鸡养殖,被告经原告同意,修建了4000多平方米砖木结构的住房和鸡舍,该住房、鸡舍无产权手续。至2023年1月,合同期限届满后,原告通知被告准备收回土地培育苗木,经协商同意被告将养殖场内的蛋鸡处理完毕后再收回土地,也同意被告免交2023年租金。被告的养殖场部分鸡舍因时间久远存在安全隐患,属于危房,原告于2024年1月向被告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搬离,但被告以原告未对其进行补偿为由拒绝搬离,原告多次协商无果后诉至泽普县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泽普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将土地出租给被告经营,双方之间形成了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关系。案涉合同租赁期限已于2023年1月届满,双方的债权债务已终止,原告有权收回土地。被告自2002年开始承租案涉土地经营养殖场至今已逾20年,在此期间经营获利,其修建的鸡舍已实现用途目的,部分鸡舍现已成为危房,原告欲将案涉土地收回培育苗木,系根据自身情况调整土地用途。原告在合同期满后并未强制收回土地,而是同意被告继续经营,并同意免交2023年的土地租金,已较大限度保障了被告的合法权益。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在该土地上的建筑设施所有权归其所有,故被告应将案涉7.5亩土地恢复原状后返还给原告,原告同意被告免交2023年的土地租金,现再次主张租金、违约金于法无据,不予支持。被告针对反诉请求未提供证据加以证实,故对其反诉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三十三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法官提醒:日常生活中,为避免因合同约定不明导致而产生纠纷,租赁双方应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同时要注意以下几点:1.明确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用途等,避免出现歧义或误解;2.明确租赁期限,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部分无效;3.明确租金数额、支付方式等;4.明确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违约情况时的处理方式和责任承担;5.明确在租赁期间由谁维修、保养,以及维修费由谁承担;6.明确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7.如承租方需要添附附着物,要明确约定合同解除或届满后附着物的归属及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