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伽师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柳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案情回顾:
2024年4月底,被告人柳某通过互联网与微信好友“李哥”相约,以2500元一张银行卡的价格向“李哥”出租银行卡。2024年5月16日,被告柳某明知出售、出租银行卡是违法且涉案资金来源不明的情况下,将其二张银行卡提供给“李哥”等人使用。其间,被告人柳某应接应人员的安排,使用其交通银行卡账户接收被害人努某转入的14.5万元,使用其徽商银行卡账户接收被害人郭某转入的37万元,并将上述51.5万元通过银行柜面提取现金的方式协助提取后转交接应人员。柳某因此获得报酬0.11万元。
2024年5月21日,被告人柳某在公安机关的电话通知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柳某主动委托家属退赔被害人损失2.1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柳某向他人出租银行卡后,在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下,又帮助代为取现转移犯罪所得,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又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电话通知下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归案后,积极委托家属退赔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提醒: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层出不穷,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一些人为牟取非法利益,主动提供银行卡帮助他人转移卡内资金,沦为犯罪分子的“工具人”,从而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不义之财不可取,“来路不明”的财物更不可收!生活中,犯罪分子会通过各种手段,引诱人们为其接收、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资金。面对犯罪分子的各种“套路”,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和理性的思考,不被一时利益冲昏头脑,谨防上了犯罪分子的“贼船”,一旦触犯法律,必将后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