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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枫桥经验”与法院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
——以“枫桥经验”促进法院多元化纠纷解决工作开展为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张丽娟  日期:11/28/2024 字体: [大][中][小]

    论文摘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顺应人民群众对公共安全、司法公正、权益保障的新期待,全力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过硬队伍建设,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在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中顺利推进。但是创新社会管理离不开群众的参与,创新管理的重点在基层、难点在基层,希望也在基层。群众工作贵在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和管理机制。“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的枫桥经验,是上世纪60年代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首创的化解基层矛盾纠纷的方法,它的精髓是“走群众路线”。实施决策惠及人民,不与民争利、最大限度让利于民;党员干部走访基层单位和群众,将政府的管理和服务与群众的利益无缝对接,收集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变“向上看”为“向下看”,变“事后调解”为“事前预防”。枫桥经验不断丰富和发展,被赋予新的时代内涵。在新的历史时期,枫桥经验与时俱进、改革创新,实现调解组织网络“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筑牢维护稳定的“第一道防线”。成为基层社会管理服务的一支重要力量。必能为“平安中国”建设打下坚实的基础。

    关键词   枫桥经验 必要性   问题  完善建议

    本论文共计10974字

    多年来从枫桥经验到平安建设,中国共产党人始终把依靠群众、发动群众作为推动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主要力量和根本保证,境安民富,实现了从治安到平安的历史飞跃。枫桥经验作为全国政法战线的一面鲜艳旗帜,作为实践党的群众路线的一面鲜艳旗帜,枫桥经验始终高高飘扬、屹立不倒,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对枫桥经验倍加重视,亲赴枫桥调研,并提出问题与当地干部群众一起思考,枫桥经验目的何在?意义何在?习近平总书记认为,走群众路线,这是我党的传家宝。在改革开放新时期,虽然面临的形势任务都发生了变化,但“枫桥经验”没有过时,必须坚持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的群众观点不动摇,必须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不动摇,依靠发动群众发展经济、建设平安社会。要充分珍惜枫桥经验,大力推广枫桥经验,不断创新枫桥经验。这也是笔者撰写本文的目的所在。

    一、新时期“枫桥经验”的新内涵及新特征

    枫桥经验的核心是以人为本,落脚点是让群众得实惠。这与我们党“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的本质要求是一脉相承的,与建设 “平安中国”的根本目的是一致的。概括提炼新时期枫桥经验的新内涵,[中共绍兴市委政法委员会、中共绍兴市委党校《 专家学者谈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一是“一切为了群众”。群众是灵魂,是主线,无论是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还是建设平安、促进发展,其目的都是为了群众。二是化解矛盾。化解矛盾是精髓,更是本质。枫桥经验是化解矛盾的经验,初始时期是化解阶级矛盾,发展时期是调和人民内部矛盾,现阶段则主要是化解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 五位一体”建设过程中产生的矛盾。因此挖掘新时期枫桥经验的新内涵,必须牢固确立“群众主体”这一根本,紧紧把握“化解矛盾”这一本质,根据时代变化特点,从剖析枫桥经验的理论和实践人手,认识和把握其发展规律,从中提炼出新时期枫桥经验的本质内涵。即平安促发展,管理促服务,民生促稳定。枫桥经验的每一次发展历程,都是一个从实践到认识,再从认识到实践的反复实践、不断探索的过程,每一次发展创新,都紧扣不同时期的发展主题,并体现出鲜明的时代特征。

     (一)民本化。枫桥经验是以人为本的经验,是人民群众集体智慧的结晶。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是枫桥经验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多年发展的历程表明,枫桥经验是实践党的群众路线的鲜活样本,其基本精神和基本做法,蕴涵的是古代民本思想的精髓,体现的是我们党“一切依靠群众,一切为了群众”的本质。枫桥经验自诞生起,始终坚持“教育人、改造人、提高人”新时期枫桥经验更是以稳定安民、发展富民为目标,发挥党的政治优势,广泛发动群众,组织群众,依靠群众化解矛盾、促进和谐,着力营造政通人和的良好局面。

    (二) 社会化。唯物辩证法告诉我们矛盾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我国现阶段的主要矛盾涉及经济社会生活各方面和改革发展稳定各领域。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件大事。枫桥经验诞生于农村,发源于公安,肇始于化解矛盾,并在化解矛盾的实践中不断得到坚持和发展。其源于公安工作却跨越到综合治理、维护稳定,源于农村却拓展到城市、企业、学校等各个层面,源于化解阶级矛盾却发展成为正确处理社会各领域矛盾的经验。预防、化解矛盾这个枫桥经验的基本精神始终没有改变,在当前及今后相当长时间内仍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三) 时代化。任何经验的产生都是基于一定的时代背景和当时的客观条件。经验如不因时代背景变化而变化、发展而发展,将随着客观条件的丧失而消失。枫桥经验历经几十年而不衰,仍然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关键在于其具有“与时俱进”和“实事求是”两大品质。正因为“与时俱进”才使其顺应时代发展潮流,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不断赋予新的内涵;正因为“实事求是”才使枫桥经验迅速适应新环境,吸收鲜明的地域特色和新鲜养分,是枫桥经验永不褪色的灵魂,是其历久弥新的力量之源。

    (四) 信息化。信息化是科技发展带给人类社会的必然趋势和必由之路。[金伯中《论“枫桥经验”的时代特征和人本思想》公安学刊( 浙江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4(5)]。信息已成为极重要的资源,在诸多领域都体现出强劲的推动作用并深刻改变着该领域的发展面貌,对枫桥经验来说也是如此。随着基层治理要素增多和治理难度增加,单靠传统手段和方法已经难以实现科学高效的社会治理,必须借助于信息化技术。新时期枫桥经验充分利用科技信息手段,打造“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大数据”信息平台等科技信息化载体,构建信息网络,形成全面覆盖、动态跟踪、联通共享、功能齐全的综合信息系统,集中社会资源信息要素,提高信息共享,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综合化、动态化和精细化。         

   (五) 法治化。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法治化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枫桥经验与法治建设有着密切的内在联系。枫桥经验的历史沿革、组织建设、工作机制等客观展示了我国基层法治建设的过程。法治建设则为枫桥经验发展提供保障、指明方向,用法治来规范人们的行为,维护理性的社会秩序。新时期党和政府在基层社会治理过程中,始终贯彻法治精神和法治理念,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矛盾和问题,依法出台制度规则、依法参与民主管理、依法化解社会矛盾、依法打击违法犯罪、依法维护社会稳定,把 枫桥经验纳人法治化轨道,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氛围。

    二、创新发展“枫桥经验”的必要性

  “枫桥经验”的鲜明特征就是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减少社会消极因素;抓早抓小、就地化解各类社会矛盾;组织发动群众、预防和控制犯罪,因此,推广和实践“枫桥经验”对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具有特殊的意义。

    (一)枫桥经验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灵魂。[中共绍兴市委政法委课题组《枫桥经验是维护基层和谐稳定的法宝》浙江警察学院学报2008( 6) ]枫桥经验对社会主义中国的最大贡献,就是维护和推进社会稳定与和谐。所以枫桥经验不仅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宝,还是正确处置和有效防控民间矛盾纠纷、调整人与人之间利益关系、和解的人与人之间心中隔阂的工作灵魂。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进程中“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这一社会综合治理工程,始终涵盖着各个领域里的各项工作;只有通过社会的综合治理,才能够形成稳定、安全、平安的社会环境。新形势下枫桥经验就在于灵活有效地运用于合情、合理、合法相结合地调整各方面利益冲突,调整某些群体以及某些个人不平衡心态,以及矫正某些误入歧途的心灵等等来推进社会稳定。这就需要党和政府及时开展一系列社会治理工作,进行法制宣传、平抑氛围、矫正心理、积极疏导等,以化解矛盾、防控激化。

    (二)枫桥经验是社会综合治理的旗帜。“走进群众、深入基层,走进矛盾、破解难题”这些提法的内涵实际上就是枫桥经验。新形势下,特定的职责和权限,要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只能运用和创新枫桥经验,别无选择。枫桥经验是我国新形势下在社会综合治理工作中,解决和化解各类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最温和、最人性、最直面、最便捷以及最传统的工作方法。“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组织建设走在工作前,预测工作走在预防前,预防工作走在调解前,调解工作走在激化前,预警在先,苗头问题早消化;教育在先,重点对象早转化;控制在先,敏感时期早防范;调解在先,矛盾纠纷早处理正是在这面旗帜下,各级政府根据枫桥经验具体提出了“走进群众、深入基层,走进矛盾、破解难题”工作措施。这些措施也是党和政府对广大党员干部提出的亲民、为民、惠民要求。

    三、人民法院运用“枫桥经验”化解矛盾中遇到的困境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深层次的矛盾日益增多;利益格局的重新调整,群众的利益需求和价值趋向日趋多样化,群众工作面临的不确定因素逐渐增多;法治化进程中,各种干扰法治的因素还不能完全杜绝,司法权威不够;部分群众的法律意识仍较淡薄,动辄以非理性行为表达利益诉求。但归根结底还在于内因,在于法院自身的能力水平还不能满足新时期群众对司法的新需求、新期待。

    (一)主观思想认识的淡漠。有的法官对新时期坚持党的群众路线与公正司法的关系理解不到位,认为法院工作就是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与党的群众工作关系不大,甚至将二者割裂开来;不注重走群众路线,在思想上未能真正解决好“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根本性问题,未能把自觉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审判工作的最高追求;不能主动接受群众的监督,听不得群众提出的意见、批评和建议,等等。凡此种种,体现在审判工作中,就是机械办案、就案办案,工作方法简单甚至粗暴,不能综合运用情、理、法等群众认同的方式、群众信服的方法化解矛盾纠纷,不能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群众工作能力的欠缺。一方面近年来政法干警编制有所增长,各法院“出了校门进法院”的年轻法官日渐增多,其中不少已经担起了法院审判工作的大梁,但普遍缺乏基层锻炼的经历,与人民群众接触较少,社会经验与阅历缺乏,在与群众交往时往往说不上话、耐不了烦,显得“先天不足”;另一方面随着生活、工作条件的改善,[绍兴市纪念“枫桥经验”5O周年领导小组办公室 《论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2013年6月]再加上受以往“一步到庭”、“当庭宣判”等审判方式的影响,已经工作多年的法官,也有相当部分不愿下基层,在群众工作能力上表现为“后天欠缺”。普遍存在通讯工具先进了,与群众的联系反而少了;交通条件改善了,到群众中去的机会反而少了;办公设备现代化了,为群众提供的服务反而少了的现象。此外基层一线法官受教育培训的机会较少,知识更新不够及时,在许多法官身上出现了本领恐慌,即群众爱听的话不会说,群众需要的事不会做,群众对法院工作有意见或者误解时不会消除,不能够用群众认同的态度倾听诉求、用群众认可的方式查清事实、用群众接受的语言诠释法理、用群众信服的方法化解纠纷。

    (三)考核激励机制的不完善。近年来,虽然法院一直在大力推行司法规范化建设,加强内部监督管理。但是,在执行阳光工资、规范津补贴后,旧的考核办法已不适用,新的考核机制、激励措施仍在摸索和完善。从提高审执质效看,结案数、人均办案数等显性指标相对明确,但反映法官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等隐性指标的考核办法还有待改进,基层法院对干警个人的岗位目标绩效考核没有得到很好落实,一些肯干事、能干事的价值得不到充分体现,“干多干少一个样”、吃“大锅饭”现象有所抬头,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还有待进一步增强。

    (四)基层联系协作的松散。深入群众化解矛盾是法院运用群众工作方法的一个重要方面。但“案多人少”矛盾带来审判压力的陡增,导致部分法官忙于办案,不问世情冷暖,除必要的下乡调查取证外,平时深入基层熟悉情况、了解矛盾、沟通联系较少,对基层组织开展调解的业务指导也有待加强。另外,在纠纷解决过程中,部分法官还是习惯于单兵作战,不善于借助外力开展矛盾纠纷的化解工作。总而言之,基层法院与基层组织之间的良性互动机制尚未有效建立。

    四、构建新形势下法院深化发展“枫桥经验”的建议
 
  (一)转变观念。“依靠群众,预防纠纷,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促进发展”。发展中的枫桥经验告诉我们,只有维护社会稳定才能促进各项事业发展。一定要尽快建立起维稳工作组织及其工作机制。有的企业内部发生一些并不复杂的纠纷案,[周长康、金佰中《走向21世纪的枫桥经验》群众出版社,2000(4)]首先想到的是把矛盾上交给法院;有的企业主认为他们是只管用工,有矛盾纠纷那是法院的事,这不只是观念有问题,最主要的还是不重视。要坚定运用群众工作方法化解矛盾理念。必须站在做好群众工作的高度,以群众工作为统揽,放眼群众抓调解、促稳定,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必须坚定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观点,心里时刻装着群众,把群众的安危冷暖挂在心上,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不能视而不见,漠然置之,做到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做群众所需。必须增强法官特别是年轻法官做群众工作的能力,采取法官教法官、业务培训、经验交流、下派锻炼、开展调研等方式,丰富法官的社会阅历和经验,提高法官把握社情民意、分析现状、驾驭庭审、做好群众工作的能力。要切实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把调解作为处理案件的首要选择,并以是否有利于实现和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否有利于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为最终标准。对于依法能够调解或者根据案件性质适宜调解的案件,要认真进行调解;对于依法不能调解或者根据案件特点不适宜调解的,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依据实际情况选择合理的方式,妥善化解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实现办案两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深化和发展“枫桥经验”重在真实地走进群众、深入基层,走进矛盾、破解难题。围绕“抓平安、保稳定、促发展”的总体思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责任重于泰山”的指导思想,未雨绸缪、超前化解。组织要到位。关键在于领导到位、观念到位和措施到位。宣传要到位。宣传工作说到底就是思想政治工作,必须造就氛围,注重说教,注重塑造党政干部的形象,注重净化,忌流于形式。滥发表格,乐于表格,不是开明之举。建立会议制度、业务培训制度、疑难问题“会诊”制度、信息报告制度等,从实际出发,法院应建立一个邀请乡镇、村居大调解制度,以提高矛盾纠纷调解知识。[王贵成、于绍元、周长康《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务全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要继续完善流程管理和质量监控,确保办案的每个环节都能受到有效监督,不断提高办案的质量和效率。继续推进司法规范化建设,全面规范各个工作环节,确保每项工作都有章可循。大力推进阳光司法,不断增强司法的公开程度,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明。要把法律、情理、乡风民俗和群众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加强释法说理,学会推心置腹,用群众听得懂的语言,提高其对法律的理解和裁判的认同,并努力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尽量减小磨擦力,尽量增加凝聚力,把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要在感情上和行动上进一步贴近群众,深入基层,深入群众,通过实地调查研究,广泛听取老百姓的意见,充分保证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最大限度地节约当事人的诉讼支出;在坚持依法办事原则的基础上,灵活运用俗语、谚语、典故等与群众加强交流,运用村规民约、风俗习惯、道德伦理等群众易于接受的道理说服双方,从源头上化解纠纷。

    (三)面对新形势、新阶段的矛盾纠纷,人民法院必须坚持把化解社会矛盾贯穿于执法办案始终,既要坚持和完善原来的好机制、好做法,还要探索建立更为行之有效的化解调处机制。严格落实矛盾纠纷首问首办责任制和问责机制。要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要求,采取规定案件办理时限、明确质量标准和化解调处办法、与办案干警签订案件办理责任书等办法,使每一起案件都能得到公正高效办理,切实把涉诉矛盾纠纷解决在首办环节和始发之地。强化群众对司法工作的监督,建立常态化的执法干警问责机制,确保法院干警的执法办案权始终处于可控状态。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互动机制。实践中,法院内部各业务部门之间、业务部门与立案审监部门之间、审判执行部门之间还没有建立起良好的矛盾纠纷处理互动机制,相互之间缺乏及时的沟通、配合与协作,甚至出现此部门和彼部门就同一矛盾纠纷解释处理不一致,造成群众对法院工作误解和不信任的情况。笔者建议在每个业务部门确定一至两名经验丰富、业务精通的干警专职或兼职担任矛盾纠纷调处联络员,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交流沟通,对同一矛盾纠纷明确各自职责,通力合作。并建立承诺答复制度。对于涉诉矛盾纠纷,在自愿的基础上,人民法院可以与当事人签订书面协议,承诺在规定时间内对当事人提出的事项进行调查处理,并依照程序给予答复;当事人则承诺在法院自行调查处理期限内,不就同一问题重复或越级上访。在外部配合机制上,人民法院应当服从党委的统一安排,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优势,积极参与到调处群体性、综合性事件中去,并健全与党委、政府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的配合协调、信息通报、联合调处等工作机制,推动建立经常性的协作网络。要切实关注弱势群体。弱势群体的心态是脆弱的,他们最不能理解的是消极腐败的存在。面对某些消极腐败现象而心理扭曲后的发泄。他们没能力通过正常渠道实现致富、不能通过正常渠道实现问题解决而走向极端。走入歧途不仅仅是这些人本身的悲哀,也是政府的悲伤。如果能最大限度地发现矛盾、化解矛盾,能够全方位地掌握情况,了解思想,实施矫正,净化灵魂,党和政府的关怀在其身上都能得到体现,不会被某些腐败的中间环节所篡改以权谋私,社会就能稳步走向和谐,人民就能共同走向富裕。

    (四努力做好法院调解工作。[冯树梁《“枫桥经验”的时代特征》群众出版社2000年]抓住“诉前环节”进行普遍指导。建立《法律指导员工作制度》,确定优秀审判人员为法律指导员,分片指导辖区的调解组织。法律指导员定期对基层调解干部进行业务培训,接受法律咨询,分析疑难案例,提供调解建议,帮助建章立制等,使民调人员能大胆、积极、依法地开展工作,把更多的民间纠纷消除在萌芽状态。其次抓住“诉中”环节进行跟踪指导。对一些因家庭邻里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以及群体性民间纠纷来法院咨询或来信来访的,进行及时妥善地劝导,向其讲明人民调解的优点、调解协议的效力,以及诉讼的风险等内容,妥善劝导他们选择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尽力促使纠纷在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得以解决。使纠纷和矛盾不出村、不上交,解决在基层。还要抓住“诉中”环节进行个别指导,建立《特邀陪审制度》,实现司法审判与人民调解的有机结合,力争把民间纠纷解决得更好。涉及到经过人民调解委员会处理过的民间纠纷,要有的放矢地邀请相关调解员参加,通过审判人员在庭审的说理讲法,提高调解人员的法律业务水平和调解技巧。同时把一些政治组织较高,具有一定法律知识,熟悉社情民意的调解员,聘请为特邀陪审员,参加民间纠纷案件的审理,开展多层次、多角度调解,提高案件调解率和服判息诉率,取得办案的最佳效果。再者是抓住“诉后”环节进行案例指导。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协议审理结果反馈制度》,对人民调解组织进行具体的案例指导,以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涉及到经人民调解委员会处理过的民事案件审结后,将处理结果口头或书面反馈给调处过的调解委员会,对有典型指导意义的案件,则由审判人员整理成书面材料,反馈给辖区的乡镇等调解委员会。

    (五)齐抓共管推动矛盾纠纷“多元化化解”。枫桥经验重视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形成了“依靠群众,立足预防,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促进发展”的基层社会治理模式。在人民法院矛盾化解工作中,要建立“党委领导、法院理诉、政府解难、多元化解”的工作机制,实现“司法依靠群众、服务群众,群众崇尚法律、认同法律”要立足社会矛盾社会力量解决、基层矛盾基层组织化解,综合运用经济、政治、法律等手段,教育、疏导、帮扶等办法,形成合力共同化解涉诉矛盾。依靠党委、政府的政治优势,当好“指挥棒”。要加强党委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支持,充分发挥党委的政治优势,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建立健全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人民法院对审判工作中遇到的重大涉诉信访矛盾,要主动向地方党委、人大、政府报告和通报,争取领导、监督和支持。党委、政府要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尊重和维护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公正裁判,协调做好涉诉信访矛盾化解工作,形成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的强大合力。要明确诉访标准,实施诉访分离,建立涉诉信访终结退出机制,将涉诉信访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对已经穷尽法律程序的涉诉信访矛盾主要由基层党委、政府承担教育、帮扶责任。对涉及教育、就业、住房、医疗、社会保障等民生问题的重大、敏感社会矛盾,单纯依靠司法手段往往难以从根本上解决,法院依法裁判后,当事人的生活困难、就业、住房等问题仍然存在,这些都需要党委、政府及时协调相关部门,综合施策予以化解。同时在广大基层地区,特别是农村地区,人民群众的熟人意识仍然较强,厌讼、无讼仍是朴素道德标准和理想生活图景。因此要注重发挥街道、镇、村等基层组织调解民间纠纷的优势。基层组织对群众的家庭情况、社会关系、个人经历都较为熟悉,特别是基层一些德高望重、公道正派的人员,在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和影响,由他们来主持矛盾化解,有利于邻里关系的修复,效果可能比直接诉讼要好,也更易于为人民群众所接受。要充分发挥司法所、综治办提供法律援助的优势。很多矛盾之所以进入诉讼程序,是因为群众在诉讼前缺乏了解其他矛盾化解途径的渠道,或者没有相关基层组织及时接手,原本可以化解的简单矛盾变得复杂化。法律制度本身具有较强的专业性,要求一般群众了解权利救济渠道、掌握法律维权途径、知悉诉讼风险显然是不现实的。而让其咨询或聘请专门执业律师,又会导致诉讼成本提高,基层法律援助作为身边的“法律顾问”就能较好的解决这一问题。要借助基层组织的积极作用,实现民间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有效衔接,全方位、多渠道化解处理各类社会矛盾。还要发挥特殊人士的身份优势,筑起稳定“防护墙”。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律师、高校法学专家学者、志愿者等“独立第三方”参与信访接待、终结听证和矛盾化解工作,可以增加当事人的认同感和信任感,推动涉诉信访矛盾化解。通过与司法局、律协合作,选派一批政治过硬、业务精良的律师参与法院立案窗口咨询服务工作,为群众提供立案指导,让群众感受公正透明,让律师了解人民法院的工作流程,促进律师和法官职业共同体的互信和互动;选取政法院校的优秀在校研究生担任法院立案信访大厅志愿者,为来访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提高他们自身司法实践能力,又为群众提供了实际帮助;选任一批来自妇联、婚姻登记中心、镇综合治理窗口等部门的干部参与信访窗口接待工作,使法院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更贴近社情民意,更有助于矛盾的彻底化解。要自觉接受党委的领导,定期汇报法院工作开展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加强与部门、乡镇、村居等基层单位的日常联系,通过建立多部门共同参与的信息共享、预警联动、部门协作、联调联处机制及纠纷排查和调解网络的信息反馈,发挥各自优势,变“法院调处纠纷”为“多元调处纠纷”,增强化解矛盾的主动性、有效性。要进一步完善处理矛盾纠纷的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完善人民内部矛盾的预警、处置等工作机制,积极预防和妥善解决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维护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要把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行业调解有机衔接起来,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最大限度地缓解社会冲突,减少社会对立,尽可能把矛盾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六)运用法治思维,进一步推进法治建设。[金伯中《论“枫桥经验”的时代特征和人本思想》公安学刊( 浙江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4(5)]法治建设是平安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社会公平、长治久安的根本保障。要以法治理念为指导,以法治的手段规范和推进平安建设;要依法规范公权力行使,推动各级政府和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谋划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要严格公正文明司法,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依法查处各种违法行为;要深化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努力形成尊重法律、崇尚法治的良好氛围;要增强法治建设的合力,善于整合相关法律资源,用好用足已有的法律法规,依法办事、依法严管、依法严究违法犯罪者责任。要坚持大平安理念,首先就要全面把握平安建设的新内涵新要求,切实用大平安理念来统一思想、凝聚共识,推动社会大平安拓展,推动由打击、防范、管控向服务、管理、建设转变,推动由平安指数向幸福指数提升。牢固树立安民与富民共进理念,统筹好发展这个“第一要务”和稳定这个第一责任,把平安建设摆在“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中来谋划和推进,坚持将平安建设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考核,坚持每年专题研究平安建设的重点难点问题并先后出台一系列意见、规划、方案,构建党政领导、综治协调、部门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大平安格局,形成了各方面工作统筹考虑平安建设,平安建设保障各方面工作的良好局面。要以坚持群众满意为导向。坚持用群众的眼光审视法院各项工作,用群众的满意度衡量平安建设成效。切实把群众关心的环境保护、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安全、权益保障、公平正义等方面的问题解决好。积极引导基层法院“围着群众安全感、满意度干”,切实由人民群众来评判成效,给群众创造一个真实感受到的平安,对群众急需急盼的事“零懈怠”,真正建成民心工程和惠民工程。要更加注重从法律政策层面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更加注重运用法治方式和法律手段来化解矛盾、创新管理。坚持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作决策的前置程序和刚性门槛。坚持抓早抓小,不断健全完善大调解工作体系,进一步扩大劳动争议、医患矛盾、交通事故等专业调解覆盖面。推行“谁主管谁普法、谁执法谁普法,法律六进”等有效形式,不断提升群众的法律意识和依法维权能力,努力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氛围。按照“控制存量、减少增量、提升质量”的总体思路,狠抓涉法涉诉信访改革,在诉访分离、案件评查、终结救助、规范秩序等方面进行积极探索。坚持法院领导干部下访、约访、接访制度和重点信访问题‘包案制’,最大程度解决群众关心和反映强烈的问题。致力解决百姓实际问题。

    结语

    传承发展“枫桥经验”是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使命。要以习近平总书记批示推广“枫桥经验”为契机,与时俱进、改革创新,坚持经济发展和平安建设两手抓,进一步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推动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取得新成效,不断增强群众安全感、幸福感,加快建设经济繁荣、生活富裕、风尚文明的现代化社会。

    注释

    1、中共绍兴市委政法委员会、中共绍兴市委党校、绍兴市枫桥经验研究会《 专家学者谈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2013年2月

   2、金伯中《论“枫桥经验”的时代特征和人本思想》公安学刊( 浙江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4(5)

   3、中共绍兴市委政法委课题组《枫桥经验是维护基层和谐稳定的法宝》浙江警察学院学报2008( 6) 

    4、绍兴市纪念“枫桥经验”5O周年领导小组办公室 《论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2013年6月

    5、周长康、金佰中《走向21世纪的枫桥经验》群众出版社,2000(4)

    6、王贵成、于绍元、周长康《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务全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

    7、冯树梁《“枫桥经验”的时代特征》群众出版社2000年

    8、金伯中《论“枫桥经验”的时代特征和人本思想》公安学刊( 浙江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4(5)

    作者:孟村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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