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集安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为双方当事人提供了公正、高效的司法服务,实现了案结事了,促进了社会和谐。 2024年8月,被告柳某驾驶轿车因导航误导,误入原告王某的林下参地,未关参地铁门,导致野猪趁机窜入并啃食了王某的林下参,造成财产损失。王某雇佣人员及车辆驱赶野猪花费1万余元。事后,双方因赔偿金额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协商无果后,王某向集安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柳某赔偿驱赶野猪和人参损失费用共计3万余元。
法官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并积极开展调解工作。法官从法理、情理展开沟通,并向柳某释明法律规定。经过法官的耐心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柳某同意赔偿王某经济损失共计1.5万元,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该案圆满化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效果。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柳某的行为直接导致了王某的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王某为驱赶野猪所花费的各种费用1万余元,属于因防止损害扩大而支出的必要费用,也应由柳某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