岁暮寒冬,降雪、降温接踵而至,冬季行车更需谨慎,切莫疏忽大意,驾驶爱车打起“出溜滑”!
近日,汪清林区基层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切实维护了受伤行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某天,小王驾驶汽车回家的路上,因雪天路滑。一时疏忽大意车辆打滑,不慎撞伤了一旁的行人张大爷,在这次意外中张大爷身体多处擦伤、挫伤以及头部损伤,需接受住院治疗。在这起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过程中,经过相关部门的调查和分析,最终确定小王负有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小王和张大爷就赔偿问题进行了多次协商,但双方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由于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分歧,故张大爷希望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这起交通事故引发的赔偿纠纷,确保自己能够得到应有的赔偿。
审理过程:
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法官认真地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综合分析了事故现场调查报告、事故责任划分和所提供的证据,发现由于天气严寒,路面状况不佳,尽管小王在驾驶过程中并非有意撞伤行人,但由于他在驾驶时未能充分注意路况,未能妥善地观察和预判可能出现的风险,导致他在面对突发情况时反应不够迅速和有效。这种在主观注意上的过失,导致了张大爷的身体健康受到了损伤,因此,小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宣判后,双方均服从判决,履行款已全部支付到位。最终,张大爷得到了应有的赔偿,小王也为自己的疏忽承担了相应的后果。该案件的妥善审理旨在通过司法裁判引导交通参与人增强安全责任意识,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这不仅是对规范驾驶的警示,更是对居民出行的安全提醒。
法官提醒:
汪清林区基层法院呼吁广大居民,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增强交通安全意识,无论是驾驶车辆还是步行过路时,都应时刻注意路况,遵守交通规则,切莫一时疏忽而发生意外,导致人身和财产的双重损失,大家共同努力。汪清林区基层法院将进一步发挥司法职能,加强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以司法之力护航人民群众出行安全,营造安全、和谐的交通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而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作者单位:汪清林区基层法院政治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