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我认罪认罚,但我的小孩无人照料……” 陈某是一起销售假药案的被告人,为赚取差价补贴家用,怀着侥幸心理,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非正规渠道购进的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的肉毒毒素销售给他人。
在审查起诉阶段,公诉机关考虑陈某犯罪情节较轻,认罪认罚,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便委托陈某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调查评估宣告缓刑对社区的影响,但因陈某居住地为不稳定的群租房,调查机关出具了其不适宜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见。庭审中,公诉机关建议判处陈某拘役四个月。陈某反复向法庭解释“法官,不是我不愿意配合,我认罪认罚,但家中12岁的女儿和我相依为命,如果我进去了,我女儿的生活就没了着落,她还在上学……”陈某称她从小被养父生母收养,养父母生活在江西农村且年岁已高,家庭生活困难,与前夫离婚多年,独自抚养女儿,是女儿的唯一抚养人。
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成长、教育,保障孩子的身心健康,秉持着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承办法官第一时间联系陈某居住地民政部门及派出所,了解到陈某与丈夫于2015年诉讼离婚,判决确定女儿由陈某抚养,现陈某女儿随其在上海学习生活。多年来,陈某与前夫一家没有联系,每年通过法院强制执行来索要女儿的抚养费。孩子的外公外婆均无能力到上海照顾孩子。民政部门表示如果强制收监可能会对孩子造成伤害。
合议庭立即向庭里及分管领导汇报了案件的前因后果,“我们审理案件不仅要考虑法律效果,还要兼顾社会效果,传递司法的温度,如果强行收监必将给未成年孩子的身心健康造成伤害,陈某犯罪情节较轻,鉴于其认罪认罚、主动退赃、预缴罚金等悔罪表现,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我们最要紧的是为陈某指定社区矫正执行地,防止判后脱管。”合议庭的想法得到了领导的认可和支持。
经过多次沟通协商,考虑到陈某家庭的特殊性,公诉机关调整对陈某适用缓刑的建议,法院根据有利于陈某接受矫正、更好地融入社会的原则,为其指定社区矫正执行地,最终宣告缓刑。
判决生效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从白山出发前往上海,两千多公里的距离,法官们顶风冒雪,几经辗转终于到达目的地,再次向陈某释法明理,嘱托其认真改造,好好将女儿抚养长大……法官们又将陈某送至上海市某区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经过一番沟通协调,该司法行政机关顺利接收了陈某。至此,法院依法作出的判决得到有效落实。
“再次感谢你们,我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今后一定遵纪守法,积极配合社区矫正,通过合法渠道正当经营,用自己的努力劳动获取经济收入,为女儿创造更好的成长环境。”陈某眼含热泪地一再表示感谢。
法律的终极目的不是惩罚,而是教育与矫正。一封感谢信,不仅是被告人真诚悔罪的表现,也是对法院公正司法的肯定,更是一场关于公平正义的“双向奔赴”。一头是法律如山,一头是人间冷暖。江源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将不断践行“如我在诉”的司法理念,在办案中体现人文关怀和宽严相济的司法精神,提升办案精度,努力让司法温暖可触可感、直抵民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