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恋爱期间,情侣之间互赠财物是常见的现象,这通常伴随着频繁的经济互动,如互送礼物、转账等。在亲密关系中,男女双方在金钱往来上往往较为随意,情感的热烈很可能使得物质界限变得模糊。然而,一旦感情出现裂痕,导致恋爱关系终结,就容易产生财产方面的争议。那么,在恋爱期间,一方对另一方的转账是否可以基于民间借贷的名义要求返还呢?
基本案情:
阿某与左某经人介绍,一段时间后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左某是某单位职员,阿某是司机。恋爱期间,阿某通过微信红包和银行汇款方式转账给左某共计13万余元。后双方因感情不和,左某向阿某提出分手,经过阿某多次挽留,未能如愿。阿某不想人财两失,于是就多次打电话,发短信催左某还钱,左某无视阿某的要求,也对阿某避而不见。阿某遂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左某返还131403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法官调解:
承办法官在收到案件后,多次通过电话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双方当事人均情绪激动,左某认为,阿某自愿向其发红包、汇款、不存在强迫的行为,所有转款是阿某自愿赠送的,阿某则称所有转账均系借款。庭审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双方恋爱期间,阿某向左某转账的金额从52元至7000元不等,在转账中确有特殊日期“520”“1314”及特殊原因“亲爱哒、生日快乐”“亲爱哒、爱你”等内容的转账,并不全部系借款。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转变思路开展调解,通过分析当事人的心理,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耐心劝导说服,告知双方确已分手,应当返还借款,并告知转账中确有赠与。经过调解,原告对被告多了一份理解,逐渐平复情绪,被告也同意返还原告60000元,至此双方之间的经济纠纷彻底解决。
法官提醒:
在恋爱期间,为了表达情感,双方可能会进行无偿赠与、共同支出或资金借贷等行为,这些行为的性质往往难以明确区分。是否构成借贷关系,需要依据日常生活经验,综合考虑给付的目的、双方的借贷意愿等因素进行判断。法官建议,情侣在处理感情时应保持理性,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适度表达情感,避免因一时的虚荣心而承担超出自身经济能力的负担。为了避免分手后可能出现的经济纠纷,建议在情侣间的转账时备注款项的性质,并保存相关的书面证明(例如借条或欠条)以及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作为证据。此外,当认识不久的恋人开始不断借款时一定要提高警惕,多方核验查实对方身份,谨防一些不法分子借“爱情”之名,进行诈骗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免“人财两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兹有的行为。禁止结婚因索取财物。
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