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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精含量204.04mg/100m,你犯法了!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杨刚  日期:12/19/2024 字体: [大][中][小]

   “我不应该抱有侥幸心理,认为晚上没车就可以喝酒开车,我真心悔过,认识到自己的错误。”

    近日,白河林区基层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

    案情简介:

    2024年10月,被告人刘某醉酒后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在某路段行驶时与他人车辆发生追尾,在继续行驶至某小区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截获。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4.04mg/100ml,属于醉酒驾车。经公安机关认定,被告人刘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刘某已赔偿对方并取得谅解。

    法院审理:

    经白河林区基层法院依法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且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应从重处理;积极赔偿对方并取得谅解,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最后,判决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官说法:

    越规者,规必惩之;逾矩者,矩必匡之。请广大驾驶人一定要以案为鉴,树立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意识,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等法律法规,主动抵制、劝阻、举报酒后驾驶、无证驾驶、超员超载等违法犯罪行为,要深刻认识到醉酒驾驶的危害,从思想上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意识,坚决杜绝侥幸心理酒驾醉驾,养成文明出行的良好习惯,共同为平安长白山营造和谐、良好的社会氛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作者单位: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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