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合同涉及到方方面面,大家并不陌生,但又不是全部理解,于是就有了部分人只在合同上签字,而不去认真阅读、核实合同具体内容,一不小心就会成为“冤大头”,下面请看案例。
案情回顾:
2023年1月2日,赵某与王某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约定赵某将位于莎车县某农场300亩土地租赁给王某经营,经营期限为一年,租金850元/亩,租金共计255000元。合同签订后,王某共支付给赵某220000元,剩余27350元王某未支付,故赵某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剩余的租金27350元。
庭审中,王某辩称实际种植面积与合同上签订的面积不一致,合同上约定的是300亩,实际种植的面积只有285亩,同时,按300亩地向赵某支付了水费,属于超付。且当时出于信任是先签合同后看的土地,赵某当时虚报亩数,所以不欠租赁费,而是赵某应向其退回多支付的费用。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与王某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约定赵某将位于莎车县某农场的土地租赁给王某的情况属实,但是双方均对土地亩数存在争议,且王某也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实际亩数只有285亩,同时提出对亩数进行现场测量。庭审中承办法官进一步查明,该土地系赵某从某公司承包且约定不允许再转包,如转包系违约并将支付违约金,但赵某认可确实只转包给王某285亩土地,没必要去现场测量,称可以协商处理。在法官的主持协调下,双方核对账目后,王某当庭支付完毕本案剩余租赁费2000元,赵某当庭撤诉,该案以撤诉结案。
法官释法:
在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一定要认真阅读合同内容,了解合同当中记载的信息、数量、名称等是否正确或者真实存在后再签订,否则可能会因为自己一时疏忽造成损失。本案标的物是土地,不会轻易灭失,对面积存在争议可以现场测量;但对于易灭失的标的物,就算双方存在争议,救济途径有限,法院也只能根据合同约定进行处理,同时,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双方必须提供真实信息及情况,如果当事人提供虚假情况,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