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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实现不了,能拒付抚养费吗?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阿迪拉 李新英  日期:12/20/2024 字体: [大][中][小]

   “法官,他们不让我去看孩子,我凭什么还要给抚养费?我自己的孩子都不让我看,还要我给抚养费,这不公平,我就是不给抚养费!”

     父母离异后,子女被判定由一方抚养,未承担抚养责任的另一方就负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同时也有探望孩子的权利,那么探望权未能实现,是不是就可以拒绝支付抚养费呢?一方不让看孩子,探望权就无法实现了吗?

 基本案情:

    阿某和努某于2021年结婚,婚后生育有一女,后双方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两人协议离婚但在女儿的抚养权问题,两人无法达成协议,2022年诉至岳普湖县人民法院。经法院审理,认为女儿年幼,且男方工作单位又在乡镇,婚生女由女方努某抚养更有利于成长,男方每月支付2000元生活费,男方每月可探望女儿两次。

    2022年至2023年,阿某和努某均能按判决履行权利和义务,2024年初开始,阿某开始拒绝支付抚养费,努某到岳普湖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接到案件后,找阿某了解情况,阿某说:“我很爱女儿,也愿意支付抚养费,但是从今年开始,努某以种种理由拒绝让我探望女儿,我才不愿意给抚养费,如果她让我探望孩子,我立马支付抚养费”。了解到这一情况后,执行法官一方面安抚阿某的情绪,另一方面就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法律后果,支付抚养费、行使探视权等相关问题进行详细解释。在法官的释法说理下,阿某表示愿意按月支付女儿的抚养费。为兼顾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在被执行人阿某将执行款缴纳到位后,办案人员多次给努某做思想工作,释明法律规定,让其配合被阿某探望孩子,并指出探望孩子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不能因上一代人之间的矛盾纠纷而剥夺孩子享受父爱的权利。申请人听后表示一定配合阿某探望孩子。

    法官寄语: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支付抚养费是未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的法定义务,而探望子女也是该方的法定权利,若是探望权没有实现,可以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强制执行,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但这并不构成取消支付抚养费的法定事由,也不能以没有行使探望权而不履行支付抚养费的法定义务。

    法条链接: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父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作者单位:新疆喀什地区岳普湖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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