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二手车交易市场的繁荣催生了大量二手车经纪公司。在汽车行业里,一直流传着这么一句话——“新车落地打八折”。也正因为这样,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选择购买二手车。然而,随着二手车市场的红火,引发的消费纠纷也日益增多。
基本案情:
2024年7月20日,原告李某在临沧某公司看中一辆大众牌的二手轿车,该车辆仪表盘显示里程数11万公里,原告与销售人员咨询后,遂与被告高某签订《二手汽车买卖合同》,后李某一次性向高某支付购车款43100元。同年8月9日,该车完成变更登记手续。2024年10月,原告到汽修店保养汽车,经检测显示该车2024年1月的里程出现异常。后原告将车辆送至某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检测,经检测发现该车辆2022年到2024年存在22万公里调表现象,为严重调表车,该车的实际行驶里程已经远超过11万公里。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高某及临沧某公司解除《二手汽车买卖合同》,并退还购车款,同时支付购车款的三倍赔偿金129300元。
庭前调解:
承办法官了解案情后,鉴于事实清楚,决定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调解过程中,原告表示,该车经鉴定存在22万公里调表现象,被告存在欺诈行为,应当退回车款,并按购买该车辆的价款43100的三倍129300元赔偿原告损失。被告辩称,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卖方不保证该公里数的真实性,亦不承担法律责任,且原告已将车辆过户使用,不同意原告的诉求。本着实质化解矛盾纠纷的原则,承办法官在充分听取双方意见基础上,针对案件争议焦点释法明理,反复向双方分析利弊及诉讼成本,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互谅互让。最终,在法官的悉心调解下,原、被告双方达成解除合同,退车退款的调解协议,该案得以圆满解决。
以案说法: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当事人双方签订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告知等相关义务。二手车行驶里程数是决定车辆的使用寿命、安全性能及交易价格等重要因素,同时也会对消费者是否作出购买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因此,车辆的行驶里程数属于二手车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本案中合同约定“不保证公里数的真实性,亦不承担法律责任”的条款,实为不合理的减轻被告的责任,应属无效。
法官寄语:
消费者购买二手车时,首先应当选择正规且有资质的二手车交易平台。其次,在签订合同支付价款前,应尽可能、多方式地了解和查验所购买的二手车的车况质量、购置年限、维保记录、行驶里程,以及是否存在抵押贷款等关键问题。再次,在购车过程中,需保管好购车发票、产品说明书、购车合同、维修记录、票据等书面证据以及有关聊天记录、录音录像等关键证据,以便用于日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作为二手车行的经营者,在收售车辆时对车辆的基本信息具有较高的注意义务,应当确保全面了解车辆的基本信息,同时履行诚信原则,履行应尽的告知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