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高速公路行车时“变道”是一个很平常的操作,但不注意观察随意变道,则面临着事故的风险。
2024年12月25日10时10分许,内蒙古呼和浩特驾驶人赵某驾驶的蒙A8***5号重型厢式货车,沿连霍高速(G30)由西向东行驶至2589公里处,与同方向正常行驶的贾某某驾驶的甘F1***9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民警现场勘查、调取行车记录仪视频,民警依法认定,驾驶员赵某变更车道影响正常行驶的机动车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之规定,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川北高速交警提示:随意变更车道,极易造成相邻车道车辆相撞,是一种极其危险的违法行为。在高速公路行驶过程中变道之前必须提前打转向灯,观察前方和侧后方车辆,缓打方向,迅速变道,不要跨越多条车道变道。(作者单位:酒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川北高速公路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