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日是第12个“世界野生动植物日”。当天,一起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镇江世业洲环境资源司法修复基地公开巡回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王某、龙某因猎捕售卖151只黄豆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拘役6 个月;同时,赔偿非法猎捕野生动物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人民币共计23850元、承担专家评估费用4000元。(3月4日《扬子晚报》)
据介绍,黄豆鸟,学名棕头鸦雀,是《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三有”保护动物。然而,黄豆鸟在一些地区由于地方文化和传统,常被非法捕捉售卖用于斗鸟活动。一些人便在利益的驱使下,铤而走险, 进行非法捕猎和买卖。
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禁止非法捕杀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禁止出售、收购国家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这其中也包括“三有”保护动物。可见,非法猎捕售卖黄豆鸟是一种违法行为。因而,王某和龙某因“捕售黄豆鸟获刑”,属于是罚当其罪,完全是咎由自取,一点也不冤。
众所周知,保护野生动物不仅仅只是简单意义上的保护野生动物,其实也是在保护我们人类的生态环境。然而,一些不法之徒却受经济利益的驱使,无视法律法规,采取拉网、猎套、枪杀等手段,对野生动物痛下毒手。这不仅是对法律的一种藐视行为,也是对野生动物生命的一种漠视行为。
事实证明: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其实,大量捕杀野生动物现象的背后,往往存在着利益驱动。一些职业“杀手”无视法律法规,皆因非法获利丰厚,且容易逃脱法律制裁。加之,绝大部分野生动物的日常活动路线往往处于深山老林,地广人稀,导致监管、执法存在困难,这也无形中使得猎捕野生动物之风难以得到遏止。
笔者以为,要把牢构筑野生动物保护网,一方面需要加大处罚力度,依法打击捕杀、出售、收购、运输、交易野生动物的不法行为,应当让野生动物“杀手”付出沉重的代价,使之不敢铤而走险;另一方面需要强化公民参与。每个公民都应树立野生动物保护意识,不捕杀、不食用、不买卖,并积极善待、救助遇困野生动物。同时,一旦发现不法之徒滥捕滥杀野生动物的行为,要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笔者以为,“捕售黄豆鸟获刑”一案,无疑具有一定的警示意义,是一堂生动的普法教育课。这不但是对这两名捕售者的一种严惩和震慑,而且也是对其他人的一种警示和威慑。
但愿通过“捕售黄豆鸟获刑”这一典型案例,能警示更多的人“放下屠刀”,远离杀戮,从而让野生动物们都能安心、无忧地在地球家园里生活着,并成为我们人类的好朋友。(浙江省开化县教师进修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