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在昆明市五华区翠湖边的老人董建财因病去世后,留下了一套38平方米的房屋及数十万元银行存款。因其生前未立遗嘱且无继承人,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决指定五华区民政局担任董建财的遗产管理人。为妥善处理遗产,五华区民政局于2月28日发布公告称,若为老人的继承人,可向五华法院提起诉讼。公告期满后,若无人问津,遗产将用于公益事业或上交国库。(3月11日《春城晚报》)
据了解,“民政局成遗产管理人”,这并非全国第一判例。早在2016年,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就曾判决一起遗产纠纷案,最终认定丰台区民政局为逝者的遗产管理人。笔者以为,“民政局成遗产管理人”,这无疑深具普法意义。
根据民法典规定,遗产继承的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如果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则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同时,如果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可见,如何办理遗产继承是有严格法律程序的。
同时,民法典也规定,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而此案中,遗产主人董建财因生前未立遗嘱且无继承人,因而当地人民法院将其遗产划归当地民政局管理,这完全是依法判决,并非乱判或误判。
笔者以为,这一起起“民政局成遗产管理人”的判例,很好地填补了法律空白,对维护遗产权利人利益、实现公平分配及保障交易安全等,都具有现实而重要的意义。
当然,人民法院除了作出这样合理合规合法的判决之外,还有义务和责任把“民政局成遗产管理人”这一典型案例进行普法宣传。一方面,有了这样的判例,今后其它各地人民法院在碰上类似情形时,就可以借鉴和效仿,从而让判决更具法律效应,也更具权威性;另一方面,也可通过这样的判例,避免逝者的其他亲属之间引发不必要的矛盾和纠纷。
此外,既然当地民政局已成为遗产的“管理人”,民政局就有义务、有责任把逝者的遗产妥善管理好,或用于公益事业,或上交国库。如此,才能让逝者的遗产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浙江省开化县教师进修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