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盐城“农民卖羊肉获利180元被罚10万元”一案尘埃落定,原处罚决定撤销,罚款金额降至1万元。这一结果不仅为当事人讨回了公道,更引发社会对执法尺度与温度的深刻思考。
回溯整个事件,2023年11月,农民陈广芳售卖未经检疫的羊肉被大丰区市场监管局查获。2024年1月,监管局拟对其处以高额罚款并没收相关物品。尽管陈广芳提交了家庭困难证明,后续送检羊肉检验也合格,市场监管局仍维持重罚决定。陈广芳不服,走上了漫长的诉讼之路,直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积极协调,才推动监管局自我纠错,让案件迎来转机。
“小过重罚”现象并非个例,从法律层面剖析,市场监管局的执法行动有其依据。《食品安全法》对未经检疫肉类经营的处罚规定明确,旨在保障食品安全。然而,《行政处罚法》同时赋予执法者自由裁量权,强调初次违法、危害轻微且及时改正的情况可不予处罚;当事人有特殊情况时,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在陈广芳案中,羊肉检验合格,家庭又面临重大困难,原处罚决定未充分考量这些因素,难免给人机械执法之感。
在此次事件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通过积极协调,推动了市场监管局自我纠错,彰显了司法对行政执法的监督价值。这一过程不仅纠正了错误处罚,更促使执法部门反思执法理念与方式,思考如何在严格执法的同时,兼顾情理,做到法理情有机融合。
这起事件为执法部门敲响警钟:执法绝非简单的处罚,而是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在食品安全监管中,既要严守安全底线,又要根据违法情节与危害程度合理行使处罚权。对于轻微违法且未造成实质危害的行为,不妨多采用教育、指导等柔性执法方式,引导当事人改正,而非单纯依赖重罚。未来,期待执法部门不断提升执法水平,深刻领会法治精神,在法律刚性与人性温度之间找到平衡。让每一次执法行动都能彰显公平正义,赢得民众的信任与支持,共同营造和谐有序的法治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