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6日,湖南省总工会发布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提醒用人单位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权益。其中,“除个人基本信息外,不得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引发关注,相关词条冲上新闻热搜。 (3月12日《工人日报》)
虽然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但据智联招聘发布的《2022中国女性职场现状调查报告》 数据显示,61.2%的女性在求职中被问婚育情况。此外,38.3%的女性表示婚育影响职场前景,62.3%的女性认为“生育是女性摆脱不掉的负担”。这说明,“婚育歧视”已成一种职场常态。
据了解,用人单位之所以对女性求职者存有“婚育歧视”,主要是考虑到这会增加用工成本和管理成本。比如:一名女性职工怀孕了,一系列的假期就会紧随其后,产检假、生育假、哺乳假、育儿假等,一个假都不能少。如果在女性职工生育假期间,用人单位再临时聘请他人代工,这显然会增加用工成本和管理成本,使之成为用人单位的一种新负担。
此次,湖南省总工会发布“提示函”,明确要求用人单位“不得询问女性求职者婚育情况”,这既是对用人单位“婚育歧视”的一种纠偏,更是对女性求职者的一种保护。但笔者以为,“不得询问女性求职者婚育情况”还需政府部门和用人单位的“双向奔赴”。
首先,政府部门需打造生育友好型职场环境。一方面,可通过建立合理的生育成本分担机制,减轻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和管理成本,让女性职工放心怀孕、生育,从而提升女性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对用人单位的归属感。另一方面,可通过由生育保险基金承担生育假期间的劳动者工资,降低用人单位的负担,从而打造生育友好型职场环境,提升女性职工的生育意愿。
其次,政府部门需给予一定的倾斜政策。比如:在二孩、三孩生育政策的背景下,政府可以在税收、育儿补贴等方面给予用人单位一些倾斜性政策支持,帮助用人单位切实减轻用工成本和管理成本。同时,政府部门除了给予生育女性职工一定的生育补贴外,也应给予用人单位同等或相应的津贴补助,以减轻用人单位的各种负担。
其三,政府部门需加快建立社会化家庭负担分担机制。不妨通过大力发展提供托育服务、家庭照护服务的社会化服务机构,分担女性职工抚育负担,帮助女性职工更好地协调职场和家庭的关系,提升女性职工的生育意愿。
此外,用人单位也需积极主动地担负起企业责任和社会责任,既要摒弃不合理、不合法的“婚育歧视”观念,为已怀孕、或刚生育的女性求职者“开绿灯”,又要为她们提供并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比如劳动强度低、弹性上下班、“妈妈岗”等,让他们切身感受到用人单位的人文关怀和制度关怀。
我们相信,只要政府部门通过打造生育友好型职场环境、给予一定的倾斜政策、加快建立社会化家庭负担分担机制等一系列利好举措,再辅以用人单位积极主动地担负起企业责任和社会责任,做到“双向奔赴”,就一定能有效遏制各种“婚育歧视”现象,从而让类似“不得询问女性求职者婚育情况”真正成为一种可能。(浙江省开化县教师进修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