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沈阳部分公司在招聘时要求面试者无薪“试岗”的现象,引发了广泛关注和热议。据报道,沈阳当地一教育机构招聘时,要求岗位需试岗7天,试岗期无工资,试岗通过后可入职培训。还有一家招聘安检员的服务公司,要求无薪试岗1至3天,试岗通过后才能进入3个月的实习期。(3月28日极目新闻)
其实,试岗期就是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对求职者是否符合用工岗位的一种考查,以便入职后能够顺利定岗、上岗。可见,用人单位推行“试岗期”,确有必要。
但在我们的实际工作中,一些用人单位竟然把试岗期当成了“白用期”,不是试岗期天数自定,就是试岗期“无薪资”,这无疑是一种赤裸裸的劳动侵权行为。
我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支付劳动报酬。试用期必须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且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这说明,“无薪试岗”也是一种违法行为。
笔者以为,防范“无薪试岗”成为侵权新套路,还需多方发力。一方面,劳动监察部门应积极承担起监督管理的主体责任,既要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管,督促用人单位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切实履行职责,避免把求职者的试岗期当作“白用期”,又要为求职者“撑腰”,切实落实劳动保障监察的职责,维护求职者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相关执法部门一旦发现用人单位把求职者的试岗期当作“白用期”,就应通过约谈、开罚单、列入“黑名单”,甚至追究法律责任等多种处罚机制,让其既付出“经济代价”,又付出“诚信代价”,更付出“法律代价”,倒逼其遵规守法,切实维护求职者试岗期的合法权益。
同时,求职者一旦遭遇“无薪试岗”侵权行为,既要坚决说“不”,又要积极大胆地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不妨通过申请劳动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切忌“装哑巴”,而助长无良用人单位推行“无薪试岗”的嚣张气焰。
此外,求职者在求职过程中,也应多长一个心眼,不妨先问清楚试岗期时长、薪资标准等相关信息,再做决定是否入职,以避免遭遇“无薪试岗”的侵权。同时,求职者也要保留相关证据,如聊天记录、工作内容记录等,以便在需要时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浙江省开化县教师进修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