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招聘要求中没有限制求职者性别,等到求职者发来简历,企业方打开简历3分钟,却以“我们想招一位男同志”为由婉拒女性求职者。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案件,法院判处公司赔偿求职者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合理维权费用200元。(5月7日《法治日报》)
其实,用人单位存有女性求职歧视现象由来已久,尤其是一些企业的岗位招聘时明确“限定男性”或“男性优先”,更是让众多女性求职者被挡在了求职大门之外。
我国劳动法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求职就业权利。在录用员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虽然有法律明文规定,但在实际操作环节中,类似“拒录女性求职者”这样的性别歧视现象却屡屡发生。据某知名互联网招聘平台发布的《2020中国女性职场现状调查报告》显示,27%的女性都曾遭遇过“求职时用人单位限制性别”的情况。可见,“拒录女性求职者”并非极少数现象。
此次,某企业因“拒录女性求职者”而被判赔3200元,无疑是一堂生动的警示课,这不仅是对求职性别歧视行为的一次司法干预,而且也是对女性求职者的一种法律保护。相信,有了这样的判例,用人单位性别歧视行为也会有所收敛。
当然,消弭女性求职歧视不能止于“法律判赔”,还需相关部门多方发力。首先,职能部门要建立联合约谈机制。对涉嫌求职性别歧视的用人单位开展联合约谈,对拒不接受约谈或约谈后拒不改正的,要依法查处,并通过媒体向社会曝光。其次,法律部门要健全司法救济机制。比如,人民法院要依法受理妇女求职性别歧视相关起诉,设置平等就业权纠纷案由;司法部门要积极为符合条件的妇女提供司法救济和法律援助。其三,劳动保障部门要强化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对用人单位发布含有性别歧视内容招聘信息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给予责令改正、罚款、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等处罚,并将有关情况纳入人力资源市场诚信记录,依法实施失信惩戒。如此多方发力,才能彻底消除女性求职歧视,为女性求职就业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从而切实保障女性的平等就业权益。(浙江省开化县教育研究与培训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