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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转账就能赚钱?小心“心”动变“刑”动!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  日期:5/7/2025 字体: [大][中][小]

贪图小利,

侥幸心理,

提供几张银行卡就有“好处费”,

帮忙取取现、刷下脸就能轻松赚钱,

请注意!

这种行为可能导致你坠入犯罪深渊!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被告人李某、程某、洪某三人明知他人银行卡内的资金来源可能是犯罪所得,为获取非法利益,根据“上级”的安排,前往某地的酒店寻找卡主刘某,将转入到刘某银行卡内的钱转移走,经查,共计转移资金80万余元,此次转移涉及被害人的被诈骗资金32万余元。事后李某获利800元,程某获利800元,洪某获利500元。

    法院认为,案件中被告人李某、程某、洪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帮助转账,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系共同犯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最终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洪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说法:

    网络诈骗案件屡见不鲜,大量的诈骗资金由犯罪分子通过熟人帮忙、利诱等方式,拉拢组织成员或利诱群众为其接收、转移、隐匿违法犯罪所得资金,许多人虽隐约清楚背后有猫腻,但在利益诱惑下,不惜铤而走险,触碰法律的红线。买卖、出借、出租支付宝、银行卡、微信、电话卡、个人身份信息等违法行为,不仅会对自己或者他人的财产安全带来严重隐患,更有可能成为网络犯罪分子的帮凶,让自己跌入违法犯罪的深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作者单位:汪清林区基层法院刑事审判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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