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一件房屋买卖合同的案件引起青县法院姚建德法官的注意,原告汤某起诉被告某房地产公司,诉求继续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交付房屋。通常因为交付房屋矛盾引起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较为少见,姚法官通过对案卷的查看,发现汤某曾于2024年起诉该房地产公司索逾期交房违约金,青县法院判决房地产公司给付汤某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8日的逾期交房违约金。通过对双方2024年案件的详细了解,姚法官进一步清楚原、被告之间较深的矛盾。
开庭审理之际,房地产企业辩称其工作人员曾通知原告到售楼处办理交房手续,但因人员变动、材料丢失等情况,无法提交相应证据。而原告坚持主张未通知其办理交房手续。双方僵持不下。原告情绪激动,甚至扬言本案结束之后将继续起诉该企业。庭审后,姚法官先联系房地产公司委托代理人,分别从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两个角度对案件进行分析,经过沟通房地产公司同意向原告交付房屋。然后姚法官联系原告汤某,劝解其不要意气用事,老百姓买个房子是为了住、为了过日子,如果双方一直僵持下去,那么他们一家人始终无法正常生活。经过几次劝说,原告最终同意进行调解。2025年4月16日,姚法官联系双方一起到售楼处当场调解,调解结束即可办理交房手续。拿到钥匙的那一刻,原告紧握姚法官的手,激动地说道“这么多年了,终于拿到房子钥匙了,谢谢法官啊,了了我的一大心事”。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在民事审判工作中要注重实质性化解矛盾、做到案结事了。当事人到法院打官司,不仅仅是分了定分,更期盼的是止争。本案中汤某与房地产公司因交房矛盾已经产生两个案件,不排除未来可能还会有新的纠纷诉至法院。本次调解能够让双方当事人从矛盾中脱身,有力保障了当事人合法权利,最终取得了双赢共赢多赢的效果。(作者单位: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