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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中泽:以督察利剑,守护绿水青山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苏中泽  日期:5/17/2025 字体: [大][中][小]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条例》,这是生态文明制度建设进程中的一座重要里程碑,为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提供了坚实的制度支撑,也为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注入强大动力。

    从2015年的试点起步,到如今《条例》的出台,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经历了从无到有、逐步完善的重要历程。在过去十年间,督察工作紧扣时代发展需求和人民群众期盼,聚焦生态环境领域的突出矛盾和重大问题,发挥了不可替代的关键作用。它就像一把高悬的利剑,严肃查处了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破坏、青海木里矿区非法开采等一大批破坏生态环境的重大典型案件,也推动解决了超34万件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 ,成为守护绿水青山的坚固防线。

   《条例》的出台,具有多方面的重要意义。它坚持和加强了党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全面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从组织机构来看,实行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设立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层级职责,构建起严密的组织体系,保障督察工作有序开展。

    在督察对象和内容上,《条例》规定中央督察对象涵盖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及相关中央企业等,内容涉及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区域重大战略实施中的生态环境保护要求落实情况,以及环境污染防治、美丽中国建设、督察反馈问题整改等多个方面。省级督察则在中央督察重点内容基础上,进一步聚焦本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求及责任落实情况。

   督察工作采取例行督察和“回头看”、专项督察、生态环境警示片等形式,通过督察准备、督察进驻、督察报告、督察反馈等规范程序,确保督察过程科学严谨。在督察整改环节,明确被督察对象是整改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相关工作机构对整改任务实施清单化管理,定期调度和盯办抽查。同时,《条例》还对督察成果运用作出规定,建立责任追究问题线索移交机制,将督察结果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等的重要依据。

   《条例》的出台,标志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进入全新阶段。它为督察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南,让督察更具权威性、规范性和科学性。相信在《条例》的保障下,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将继续发挥利剑作用,层层压实,推动各地各部门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实现美丽中国的宏伟目标贡献力量。(作者单位:河北省沧州市泊头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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