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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晨晨:检察机关发力,为农村出嫁妇女权益撑起“保护伞”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刘晨晨  日期:5/17/2025 字体: [大][中][小]

    在广袤的农村大地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犹如一座桥梁,连接着每一位成员与集体的利益。然而,长久以来,农村出嫁妇女却时常徘徊在这座桥梁的边缘,面临着权益“两头空”的困境。随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于2025年5月1日起施行,这一问题迎来了转机,检察机关也借此东风,立足职能,积极作为,为农村出嫁妇女权益保驾护航。

    传统观念与习俗是造成农村出嫁妇女权益受损的重要因素。“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这种陈旧观念,使得许多农村地区在确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分配土地补偿款、提供宅基地安置等方面,对出嫁妇女区别对待。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等工作推进过程中,农村出嫁妇女的权益被侵害的情况屡见不鲜。有的妇女在娘家因出嫁被取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在婆家又因户籍迁入时间等问题无法获得相应权益;有的离婚妇女回到娘家,却被娘家村拒绝恢复村民待遇,在婆家村也难以立足,陷入“两头空”的艰难处境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出台,为解决这一难题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该法明确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这一规定从法律层面为农村出嫁妇女权益保障筑牢了根基。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与妇女权益保障法相衔接,增设检察公益诉讼条款,确认在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时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或者依法提起公益诉讼,赋予了检察机关监督的权力和职责 。

    各地检察机关积极响应,以实际行动贯彻实施法律。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在收到村规民约侵害妇女权益的线索后,迅速立案调查。经走访发现部分行政村村规民约规定出嫁妇女不得享受承包地分配等同等村民待遇,涉及众多妇女权益。检察院随即向街道办制发检察建议,督促修订村规民约,最终帮助147名出嫁妇女获得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让她们享受到了应有的权益。四川省天府新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某街道办下辖村委会村民自治章程损害农村离异再婚妇女合法权益,立案调查后向街道办发出检察建议,推动辖区内8个村完成村民自治章程修订,规范了社会基层组织自治,保障了农村妇女权益 。

    在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某街道两次土地征收活动中,甲村、乙村制定的土地征收补偿分配方案,否定出嫁妇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排除其土地征收补偿权益。灞桥区检察院通过公益诉讼监督,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职,确认符合规定的农村妇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保障其分配权益,并建立健全相关机制。这些案例充分彰显了检察机关在维护农村出嫁妇女权益方面的决心和行动力。

    未来,检察机关仍需持续发力。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大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宣传力度,深入农村开展普法活动,提高农村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让大家明白侵害农村出嫁妇女权益是违法行为,从思想根源上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另一方面,加强与各级妇联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常态化的沟通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妇联组织长期扎根基层,了解农村妇女的实际情况和需求,检察机关与妇联携手,能够更及时地发现问题线索,更有效地维护农村出嫁妇女的合法权益 。

    检察机关立足职能贯彻实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是对公平正义的坚守,是对法治精神的践行。通过一系列行动,不让农村出嫁妇女“两头空”,让她们在集体经济组织中拥有平等的地位和应得的权益,为乡村振兴注入温暖与力量,也为法治社会建设添砖加瓦。在法治的阳光下,农村出嫁妇女的权益将得到切实保障,她们也能在这片熟悉的土地上安心耕耘,收获属于自己的幸福生活。(作者单位:河北省沧州市泊头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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