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泽普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传播性病罪案件,被告人阿某在明知自己患有梅毒的情况下,仍然从事卖淫活动,罔顾他人的身心健康,最终受到法律制裁。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阿某确诊梅毒。为谋取利益,2023年12月至2024年8月期间,阿某在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的情况下,与多名嫖客发生性行为,非法牟利500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阿某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且多次卖淫,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性病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阿某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规定,传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法官提醒】
艾滋病、梅毒、淋病等性病,不仅会严重损害身体健康,还可能危机子孙后代。本案警示大家,卖淫、嫖娼不仅违法,更有感染性病的风险,请洁身自律,守护健康生活。(作者单位:泽普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