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政企前沿法案大观详细内容
“故意”传播梅毒?—这是犯罪!!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麦麦提伊力•;热伊木提拉  日期:7/9/2025 字体: [大][中][小]

    近期,泽普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传播性病罪案件,被告人阿某在明知自己患有梅毒的情况下,仍然从事卖淫活动,罔顾他人的身心健康,最终受到法律制裁。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阿某确诊梅毒。为谋取利益,2023年12月至2024年8月期间,阿某在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的情况下,与多名嫖客发生性行为,非法牟利500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阿某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且多次卖淫,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性病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阿某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规定,传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法官提醒】

   艾滋病、梅毒、淋病等性病,不仅会严重损害身体健康,还可能危机子孙后代。本案警示大家,卖淫、嫖娼不仅违法,更有感染性病的风险,请洁身自律,守护健康生活。(作者单位:泽普县人民法院)

↓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共0条)]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关键字:

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