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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锅侠”、“替罪羊”?不!不!担保人要追偿!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温 爱 霞  日期:7/11/2025 字体: [大][中][小]

    随着社会经济高速发展,民事主体之间的借贷行为频繁发生。不少人或许会因义气、情面而答应为他人担保,但借款期限届满后,借款人无力偿还借款时,担保人就成为了“背锅侠”、“替罪羊”,不得不为借款人代偿借款,那么担保人代偿完毕后,该如何进行追偿呢?

   【简要案情】

    近日,泽普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阿某、哈某与被告刘某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阿某、哈某与被告刘某系同事关系,2019年,刘某因资金周转困难,与泽普县某信用合作联社签订《个人借款合同》,从该联社贷款20万元,并让阿某、哈某为其贷款一事提供连带保证责任。该笔贷款期限届满,刘某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泽普县某信用合作联社遂将刘某、阿某、哈某三人诉至法院,阿某与哈某协商后自愿代刘某偿还到期借款本息22.8万元。因被告刘某至今未向原告阿某、哈某支付为其代偿的借款本息,欲逃避债务,阿某、哈某将刘某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泽普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债务应当履行。本案中,原告阿某、哈某为被告刘某在泽普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各方之间形成了保证合同关系,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因被告刘某不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阿某、哈某代其向泽普县某信用合作联社偿还了借款本息,事实清楚,证据充足,原告阿某、哈某有权向被告刘某追偿。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效力。

   【法官说法】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为他人借款提供担保时一定要擦亮眼睛,多方了解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切不可意气用事,盲目为他人借款提供担保。如提供担保,在履行完代偿义务后,要妥善保存相关证据,必要时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六百九十九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十八条 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担保人,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者单位:泽普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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