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刘某是江油某小区业主,被告某物业公司为该小区物业服务单位。2024年1月7日,刘某从家中准备外出,经小区人行道时踩到未及时打扫清理的犬粪后滑倒受伤,刘某当即被送去就医,后经鉴定伤情为左下肢十级伤残。刘某认为,小区物业服务人员应当按照约定妥善养护和清洁物业服务区域,维护责任区域内的基本秩序,但事发时物业并未尽到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因此,刘某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主张其应当承担自己摔伤致残的全部损失。
法院审理:
“看清脚下路,走稳每一步”。趋利避害应当是人的本能,每一个人都是自己安全健康义务的第一责任人。正常情况下,行人都需要对自己将要经过的地方以目视等方式进行安全风险评估,确认无危险之后再通过。在刘某经过事发道路之前的13时47分左右,已有老人小孩安全经过同一路段,据此证明只要提高注意力,合理避让障碍物,行人是能安全通过事发道路的。刘某通过该道路时,明显对地面障碍物观察不够,未能避开犬粪,导致直接踩上而摔倒,对于损害后果,刘某本人客观上存在应当预见而未能预见的疏忽大意的过失。因此法院酌定刘某对于损害后果的形成承担70%的主要过错责任。
小区监控视频显示,事发当日的8时56分许,物业保洁人员对事发道路进行了清扫,但至11时7分,期间有数名业主遛狗,均未见保安保洁人员游动巡查劝导,证明物业确实存在巡查缺失、督促不力的服务瑕疵。道路上堆积的犬粪在客观上存在致使包括刘某在内的业主滑倒受伤的危险,物业公司对损害后果负有应当预见而未能预见的疏忽大意的过失。因此法院酌定该物业公司对导致事故损害后果的形成承担30%的次要过错责任。
法官提醒:
小物业大民生,管理服务需要“大智慧”:
1.强化动态清洁:对单元门、人行道等高频活动区域每日至少2次巡查,宠物粪便1小时内清理;
2.完善警示机制:在宠物活动区设“及时清理粪便”提示牌,隐患处放置临时警示标识;
3.留存工作证据:留存好打卡记录、监控视频等证据,用以证明自身已履行的保洁、维护义务。
业主平日出门去,安全二字放第一:
1.“有伤≠有理”:自身未尽安全注意义务,亦需承担责任后果;
2.走路请“低头看路”,尤其是雨后湿滑地段、宠物活动区等高风险区域; 3.维权需依法,主张赔偿时需证明物业确实存在明显且持续的失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