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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遇阻起纠纷 法院调解促履行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邓琴辉 杨莉  日期:9/11/2025 字体: [大][中][小]

    近日,英吉沙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促使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协议,高效化解了双方矛盾,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时间回溯至2023年8月,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杨某负责被告李某驾校练车场地的施工工作,工程内容涵盖地面混凝土面层、路沿石、半坡起步场地等关键项目。合同签订后,为确保工程项目顺利推进,原告杨某依约向被告李某支付20万元合同款作为工程启动资金。

    然而,由于被告方的原因,案涉驾校练车场地无法继续开展施工工作,导致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难以实现。面对这一突发状况,双方并未陷入激烈争执,而是于2023年10月展开了友好协商。经细致核算与确认,双方达成一致,已施工部分的结算价款为 25605 元。结算工作完成后,原告杨某多次向被告李某提出返还剩余合同款项(200000元-25605元=174395元)的要求,可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推脱,迟迟未履行返还义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无奈之下,原告杨某一纸诉状将被告李某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高度重视。为快速化解矛盾,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法官首先对案件材料进行了细致审阅,全面掌握案件的来龙去脉,明确了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剩余合同款项的返还问题。

    随后,法官分别与原、被告进行沟通交流。在与原告沟通时,法官耐心倾听其诉求,了解到原告因资金被占用,面临一定的资金周转压力,迫切希望能尽快收回剩余款项;与被告沟通时,法官则向其释明相关法律规定,指出在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且双方已就已施工部分结算完毕的情况下,被告拒不返还剩余款项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同时也强调了诚信履约在市场交易中的重要性。

    考虑到双方此前有过友好协商的基础,法官认为存在调解的可能性,遂组织双方进行面对面调解。调解过程中,法官围绕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引导双方换位思考,理性看待纠纷。经过法官的耐心疏导和释法明理,被告逐渐认识到自身行为的不当之处,原告也表示愿意给予被告一定的款项返还准备时间。

    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分期返还原告剩余合同款项174395元;若被告未按约定时间履行返还义务,原告就剩余款项可申请对被告强制执行,另需额外支付原告违约金。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确认后,均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原告当场申请撤回起诉,这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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