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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专业团队”帮退贷款“三费”实施诈骗 一被告获刑罚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安东明 何立琦  日期:9/12/2025 字体: [大][中][小]

    所谓贷款“三费”,通常指部分贷款业务中涉及的服务费、手续费、担保费,并非所有贷款“三费”均属违规,但此类费用却成了骗子眼中的“诈骗抓手”——他们瞄准贷款人对费用合理性的疑惑、对“退款”的期待,用“能退高额费用”的幌子设局实施诈骗钱财。近日,英吉沙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以帮助办理银行贷款“三费”退款为由实施诈骗案件,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案情回顾:

    2024年8月,被告人周某得知被害人李某、庞某在某银行办理贷款时被收取“三费”后,心生歹念,向二人谎称自己有能力帮助办理高额退款。周某首先向李某索要24000元,向庞某索要20000元的“办事费用”。

    2024年8 月21日,李某通过微信向周某转账2000元;8月23日,庞某通过微信向周某转账20000元。此后,庞某多次通过微信询问办理进度,周某均以“处理中”“还没消息”等话术拖延搪塞。

    2025年3月初,周某主动联系李某,编造了“组合单”的谎言,声称李某剩余22000元未到位,导致庞某的退款业务无法办理,除非补齐“成本差价”。周某还虚构自己有“专业团队”的事实,承诺在22000元到账后,于2025年3月15日与庞某的单子一并提交办理。

    急于拿到退款的李某信以为真,于2025年3月13日通过微信扫码向周某转账22000元。然而,周某收款后仅象征性地拨打了银监会的电话,并未实质办理任何退款手续,而是将骗取的44000元全部用于个人消费或转给他人。在收到李某最后一笔22000元的次日,周某便将用于收钱的微信号注销,并拒不接听被害人电话,导致被害人无法联系。

    案发后,在公安机关的介入下,被告人周某已将骗取的44000元全部退赔给两名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考虑到被告人周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已全额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法官提醒:

    承办法官提醒大家,当前各类诈骗手段层出不穷,特别是针对贷款、购房、购车等大额消费中的“退款”“退费”类诈骗时有发生,大家应提高警惕:

    不轻信陌生承诺:对声称可以“走关系”“找后门”办理退款、减免费用的陌生人要高度警惕,切勿轻信其说辞,更不要随意向陌生账户转账汇款。
通过正规渠道核实:如对银行贷款收费等存在疑问,应通过银行官方客服、营业网点等正规渠道进行咨询核实,或向银保监会等监管部门反映,切勿通过非正规途径寻求解决。

    警惕 “连环套”诈骗:本案中被告人采用“组合单”“成本差价”等说辞继续行骗,大家遇到类似要求追加付款才能办理业务的情况,更应提高警惕,这往往是骗子的连环圈套。

    注意保存证据:在涉及金钱往来时,要注意保存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一旦发现被骗,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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