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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调研
——以笔者所在地区希望新区为视角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张毅 刘黎明  日期:9/17/2025 字体: [大][中][小]

    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民营经济作为非公有制经济的组成部分,肩负繁荣经济、丰富供给、推动创新、促进就业、扩大开放等多重责任。围绕新时代新征程高质量发展主题,民营经济仍将持续在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科技创新协作等使命任务中担当重要生力军,持续深入研究司法如何更好地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极具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笔者从所在县希望新区开展调研,整理近年来法院受理涉新区民营企业案件数据,实地调研各方意见建议等,汇总当前司法保护现状及问题,以夯实服务营商基本盘、协防企业法律风险点、找准服务保障着力点为目标,提供民营企业风险防范方向及预案,精研民营企业司法保护机制措施,瞄准市场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全力促进民营经济司法保障再上新台阶。

    一、希望新区民营企业发展态势及涉诉情况

    (一)新区民营企业基本情况。民营经济是推动新区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活力源泉。新区民营经济总量规模壮大,仅营业收入超亿的企业6家。大型重点民营企业正逐步成为新区发展主力。2022 年新区力促生产型、贸易型、服务型、创新型、数字型“五型产业”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阶梯式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群体,企业自主研发、技术创新能力不断提升,企业集群实力不断提升,涌现一批细分技术领域的“单项冠军”和“隐形冠军”。

    (二)新区民营企业涉诉态势。2019 年至2022 年三年间共受理新区民营企业涉诉案件25件,其中刑事案件1件、民事案件24件、执行案件22件。涉案以买卖合同纠纷为主体,以付款违约为主要事由,商品质量问题、履约瑕疵等为主要抗辩理由,显示行业众多企业资金链存在严重问题。显示金融业高资金密集、高风险密集行业特征。生活性服务业资产总额不高,纠纷集中且呈高群体性,显示与社会民生最为切近的各类服务质效有待改进,行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与居民美好生活愿望存在落差。大标的专利、商标侵权案件较少。建筑业和房地产业资产总额较高、企业数量处于中游,因涉诉成因多起于建筑施工领域资质、质量、资金、期限等问题,具有牵连性、并发性。

    二、重点行业涉诉情况及风险梳理

    (一)服务业。

    1、生活性服务业涉诉总量最高,显示行业存在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一是服务体验不佳,难以保障高品质生活需求,一方面建筑期间质量瑕疵客观存在、房屋配套设施维护不到位,另一方面物业公司管理能力不足、服务缺漏疏失,加剧物业费拒缴难收现状。物业服务合同案件成为诉讼量之最。可以看出,健全服务行业监管,加速各方解纷力量下沉,推进高水平社区治理加快进程。二是与消费端“零距离”,服务,庆典、家政、快递、邮政等有名或无名服务合同纠纷呈上升态势。“传统版”、“升级版”生活服务在质量水平及客户满意度上均有较高提质改进压力。

    2、生产性服务业发展迅速,涉诉数量逐渐走高。生产性服务业是制造业与服务业深度融合的新产业形态,围绕产业链链主企业需要,嵌入链主网络,提供消费需求应变、非核心环节设计制造、产业流程智能改造、节能环保、员工培训等服务。随新区产业园区规模发展,呈现共生集聚构造和多元快速发展态势。其合同有别于传统服务合同,兼具服务与生产制造属性,兼具高端、个性、智能特征,条款拟定及履行缺乏成熟范例,加之企业履约能力良莠不齐,涉诉数量逐步走高。服务企业与链主企业纠纷并不限于服务合同,多数为买卖、承揽、技术合同等,少量转化为产品责任纠纷、侵权纠纷。

    (二)金融业。融资租赁业涉诉量持续上升,行业创新度较高且整体风险可控。融资租赁业是新区支柱产业,案件数量呈现逐年上涨趋势,但融资租赁行业蕴含的风险量级明显高于其他产业,且企业创新租赁模式、拓展融物范围、扩张业务领域、升级电子交易等创新举措出台比较密集,涉及机制可行性预测、跟进规范及风险监测问题较多,金融司法及金融监管的风险防控压力明显较高。金融审判在尚未有明确法律规则的金融创新案件中,根据国家金融监管政策和产业发展导向精准施策,确定裁判思路,对涉无形资产、融资租赁,逐步给予积极保护,助推高新技术、高端制造等高效融资。对融资租赁电子签约平台健康发展提出程序完善方面的提示建议。对具有加重风险、规避监管、交易双方权利严重不对等情形的,贯彻穿透性审判思维,探求真实法律关系,有效防范隐患。如有机构通过层层嵌套法律关系,不断突破分业经营限制,增加客户融资成本。有机构为业务拓展,合同无真实融物或接受明显违规融物,推高行业风险。有的以融资租赁为名行违规借贷、股份转让之实,逃脱限制监管等等。融资租赁行业是新区拳头产业,也是极为考验行政司法联动协作力度、法律政策把握能力需求极高的领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及属直接投融资的公司股权纠纷均逐年递增、标的走高,显示企业资金需求高、融资难度高且资金链存在风险。另外民营企业以股权转让形式,直接融资出现纠纷的案件类型如股权转让、股东出资纠纷等纠纷。一是从案件数量及标的总额看,资金市场的绝对主力仍是金融正规渠道资金,但民间借贷这类“体外循环”资金成诉数量之多、年增幅之猛仍反映了企业的资金困境和融资之难。三大类型融资渠道相关纠纷数与标的额逐年同向攀升,显示民营企业资金需求高、获取融资难度较高及资金链存在风险。二是民间融资、直接融资纠纷增多。民间借贷纠纷的主要问题是,案件中出借人“顶格”设定高息加剧借款方民营企业“失血”并将其拖入诉累;部分案件中借贷往来无记录、不正规或电子化情形较多导致证据认定困难,约有两成案件属于事实疑难案件;建筑业民营企业涉民间借贷纠纷较多;极少量企业有作为职业放贷人牟利现象。而公司股权纠纷的逐年增长,则显示企业在直接融资过程中与投资人较多出现互信危机和公司僵局风险。部分纠纷成因是出资协议不完善、转让程序不规范、出资形态多样、股东权利行使不当等情形导致股权移转期间即出现矛盾;部分纠纷出于投资方投资意向犹疑,有的以对赌协议式附回购或解除条件的复杂股权转让协议随时伺机摆脱投资责任;有的以代持、冒名等行为加大转让风险;有的中小投资者对股东责任、股权转让运作规则认知模糊,公司经营不善即要求回购股份。三是互联网金融案件增长迅速,多为小额借款且以网贷模式为主。多数案件为借款催收,少量借款人就高额利息诉请返还。案件显示,一方面互联网贷款较难正确审核评估借款人资质,借款人催收难、逃债多、不参诉,成讼风险较高;另一方面网贷确实存在费用名目多、综合利率高、表面利率与实际利率不符以及软暴力催收等问题。四是保理合同纠纷数量偏低,显示行业业务拓展比较规范审慎,具有较高风险意识,而访谈中物流企业、商贸企业均显示对供应链金融需求较为热切,显示新区商业保理市场仍需扩容,深度响应商贸、实体经济资金需求。

    (三)传统商贸产业。经济下行压力加剧挤压双方利润导致各类纠纷频发。一是买卖合同纠纷、货款追索纠纷,部分买方因存在明显资金困局,在承认供货完成的基础上,多以卖方履约瑕疵、产品质量等换取货款扣减、利息让步,旨在通过诉讼拖延付款、压缩对方利润空间。二是案件交织产品质量瑕疵、货品增减清退、经办人身份、货物验收、票据兑付、单帐不对应、行业特殊交易习惯及违约责任等问题。部分卖方企业在签约履约前期相对处于劣势地位,频繁根据对方需求变更合同内容及核心履约条款且存证意识较差,成讼后对违约行为起始和责任起点难以自证。部分企业对自身销售人员权限、主合同及变更项目存档、发货单据、发票仓单等管理不够规范。特别是在长期持续性合同关系中,双方原互信度较高,履约及变更的非正式特征显著,单帐证核对不及时,因经济形势一方出现重大违约,将不可避免的进入诉讼程序,并构成难以修复的信任危机。三是合同功能日趋复合多元。买卖合同兼具加工定作条款,购置常用设备或软件附加重要个性功能改进需求,合同附加保养属性等,显示消费升级、服务捆绑以及个性需求已成市场常态,交织多种法律关系的复杂合同给案件审理带来一定难度。四是企业侵权纠纷数量持续上升,如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消费者权益、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环境污染、企业荣誉权等各类纠纷。这类诉讼并非商事纠纷,但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推高企业综合运营成本。

    (四)建筑和房地产业。建筑业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建筑设计、建筑工程、建筑设备租赁、建筑物资买卖等大量成讼,显示建筑地产行业整体资金供给存在严重问题。合同订立方面,常见有阴阳合同问题、备案合同与实际履行合同差异较大、签约后合同实质性变更等问题;合同主体方面,常见如发包、分包、承包人频繁变更,总包、分包、发包方越权签约,实际施工主体资质不合格等;合同履行方面,有工程变更增项手续不全、经办人权限问题导致的工程项目及责任无法区分的问题,有多主体入场施工造成的工作量混同难以查明的问题,有不及时清结欠款导致的农民工工资问题、实际施工人主张价款优先受偿问题;在工程结算关键点上,常见有结算材料长期不达标无法结算,结算文件签字人身份权限问题,结算材料约定文义不明或形式不合规导致理解差异或效力存疑,工程进程或审计结果拖延导致成讼、违约金利息高等。

    (五)制造业。传统制造业涉诉案由广泛、案件总量中等,显示企业运营压力较大,法律风险和需求都有所增高;高端制造领域企业相对较少涉诉,案件重要性较高。传统制造业产业领域分工精细,涉案数量低于其他行业。纠纷类型较多,涉及买卖加工、房屋租赁、供用水电、建筑工程、金融借款、劳动争议等多种类型。制造业企业因供给侧改革推进,较其他领域企业承担更多转型升级、节能减排压力,企业运营成本走高,利润率下降,且上下游产业链相关企业同样面临市场萎缩问题,导致合同违约率上升,许多长期持续的合同交易出现违约。近年来,制造业企业已经自觉提升了法律风险防范能力,合同规定更加周延,履约行为更为规范,涉诉后的证据搜集提交也比较充分,但许多延续多年的合同出现严重违约或履约不能引发诉讼,查证仍极为困难,形成诉累甚或在上下游企业间诱发连锁交易断裂问题,风险较高。相比而言,高端制造领域企业涉诉案件量较小。纠纷仅少量涉及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等合同或侵权案件、劳动争议等纠纷,行业发展比较审慎和有序,企业历史包袱较轻。有企业在访谈中表示,民营企业盘小船轻,决策机制灵活,受益于近年企业信用信息公开,对交易合作方更有依据,选择也极为慎重,合作方一单违约,立即断绝交易,做到及时止损。创新型制造业司法需求具有极强专业性,营商环境优化改善的常规举措对其助力不明显。科技创新型企业对营商环境的要求“苛刻”,同时需要行政司法共同推进技术资质认证等高质量公共产品,而通用优化举措往往难以激励其发展壮大。经分析发现,在事关科技型企业发展的保护、激励、服务等方面存在短板,创新发展环境有待持续优化。是知识产权保护全链条保障体系有待建立。面对企业提起的专业性强、领域广泛、需求复杂的技术专利纠纷,行政与司法领域担负技术事实查明的专业人员不足,亟需引进与高端企业同等专业高度、能够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咨询、鉴定评估、专利代理等诉讼周边服务的人才和机构形成高端服务集聚效应,提振企业发展信心。技术创新要素保障尚不充分。发明人奖励机制不到位,部分科创企业与关键研发人才发生专利权属纠纷,影响后续研发展开;部分企业反映拥有专利技术但难以获得融资,产品迭代升级受到阻碍;部分企业在技术成果被侵权后,因担心诉讼效率、成本等不愿或无力采取法律手段维权等。产业链链主企业、龙头企业、上市企业等受关注和受保护程度均较高,涉诉案件量较少。对科技创新和企业研发的政策激励还不到位。诉讼中发现,多数涉案企业科技成果的技术含量及商业价值还有待提高,企业研发拥有真正关键核心技术的数量不多;部分致力颠覆式技术创新的企业自身承担风险能力较低,投融资承担研发风险意愿也不足,专精领域“单兵突破”能力受到较大局限是科技创新成果的行政司法联动保护机制需进一步健全。行政机关针对技术类案件纠纷分流化解、委托鉴定工作相对滞后,增加了企业维权成本,行政与司法的联动衔接不够畅通,保护功能未能得到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有待进一步完善。

    三、司法服务保障民营企业的重点难点问题

    当前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需要应对质量、要素、动能、创新四个方面问题。应对这些挑战,民营企业需要司法领域的充分保障和精准服务。具体包括,需要法院和法官在纠纷发生前解决营商环境维护保障问题、规则和制度信息供给不足问题、高品质法律服务资源难以获取问题,在纠纷发生后以司法裁判保护诚信经营、支持公平竞争、保护产权及创新、保障平等获取资源要素权利以及解决政府行政执法偏差问题。同样,法院服务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也面临双重挑战。

    (一)自身问题。法官优化营商服务企业理念意识普遍增强,但信息知识、阅历经验上的开放度不足,距高精准度司法供给要求存在差距。法官深知服务大局、优化营商的重要性,但经济形势感知力不足,在主动关注和搜集汇总辖区重大战略需求、重点科研项目工程、关键核心技术以及优势产业发展等方面的信息上有欠缺。法官与企业接触交流有限,缺少理解企业难处的“切身实感”,不能有效地在具体个案中判断企业处境,调整合同审查策略,协调各方利益关系,为正当经营、诚意履约的困境民营中小企业争取缓冲空间。执行法官更多注重执行效率和指标完成,对如何贯彻善意文明审慎灵活执行思路,寻求最优或较佳解决方案,切实有效且富有创新性的思路举措不多。法官的问题还表现为,知识储备不足及吸收新知识的能力不够。有的难以理解案件所涉专业技术领域复杂艰涩的专业知识;有的难以应对商事领域新业态新模式复杂嵌套法律关系梳理;有的决断力不足,在重大法律分歧、利益衡平方面,出现抉择困难,难以担当解纷重任等。在管理监督及审判质效方面有待提升,距高品质司法仍有差距。

    一是涉企案件专项管理仍有提升空间。涉企信访案件、涉企长期未结案、涉企执行信访案件等专项监管跟进不足;执行部门接当事人财产线索处置迟缓等;服务大局与优化营商等服务企业相关工作在法院绩效考核指标中少有体现,内生动力及激励效果不够明显。

    二是在促进诉讼效率提升方面仍有创新和调节的空间。如司法送达效率不高、建筑工程鉴定评估耗时过长、多次开庭造成当事人路途辗转、案件流程重要节点缺乏抽查监督造成诉讼迟延、执行程序环节过多流程迟延等。

    三是法院智能化仍有进一步提升空间,现有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和信息技术应用能力与优质高效解决企业司法需求间还有较大差距,在线诉讼服务网的移动庭审程序应用不够广泛。府院联动协作服务保障民营企业有待实质推进,距离高效能协同服务还有差距。府院间有深度协作联动的共识,联合出台规范性文件,但深层次良性互动、联动化解棘手纠纷、信息资源共享的衔接机制等尚未健全完善,具体到个案处理上的具体衔接和配套保障等规定不足,尚未形成联动预警、快速响应、迅速协调、实质化解的集群合力。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尚未完全体现,企业的问题诉求未能及时传递和有效对接;疫情期间跨境商务通关难、运输难、配套服务保障难、供应链融资难等情况;有企业提出自身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水平不足,疫情期间用工合同执行不稳定且争议频发,劳动合同解除事由争议较大企业被判大额补偿赔偿的现象较多的情况;也有企业提出自身化解纠纷能力不足、难以有效止损。上述问题均需要行政司法联动跟进保障。

    (二)营商环境全局构建还不足。民营企业法律风险防控规范化还有差距,在合规管理、风险防范及诉讼应对上比较被动。民营企业对自身经营发展中的法律风险采取的主动、事前的规避防控措施不足,事中有效对策不足,事后的止损不够及时,风险管理特别是合同合规管理明显存在疏失。民营企业自身风险意识不足、应对风险危机的知识储备、人员培训和经验积累不足。企业防范风险及合规审查缺乏适当的指导和指引等。.政务环境距实现高效能治理还有差距,在信息供给、政策公开、事项办理、普惠落实、信守允诺等方面还存在问题。企业在获取政府政策支持信息、参与行业资质评定信息、特定惠企信息方面存在渠道不畅、信息获知难度较高、信息定向定点发送普惠不足等问题。企业在办理登记、纳税、行政审判、施工许可等事项上仍需付出较高精力等。行政执法特别是行政监管和行政处罚过程中时理据不足、不履行法定职责及不顾诚信,有诺不守等侵害企业利益的行为。

    (三)对企业提供的征信检索服务还不到位。缺乏较完备的企业交易对方资信调查方式,降低了企业在合同领域的风控能力。司法行政双方对企业内部的合同合规审查的指导指引及普法培训力度不足,针对性、及时性上有欠缺。司法行政双方对如何将民营企业高信用高信誉现实转化为区域高融资政策保障仍有探索开发空间。法治先行区先行先试作用发挥不足、创新举措明显不足,政策集聚和部门联动有待进一步发展推动。基础设施保障方面仍需加强,距离生产要素充分有效供给仍有差距。民营企业在获取基础设施提供的服务保障方面存在问题,如用水用地、入网通讯、交通物流等,在基础要素保障方面存在劳动用工、建筑装修、房屋租赁企业等纠纷,影响企业运营成本,降低利润率,拖缓企业创新能力。民营中小微企业由于规模较小、资信不足、缺乏不动产抵押物,在贷款方获得高质量金融服务和通畅的融资渠道层面仍存在“隐形”劣势。部分普惠金融政策施放数量有限,保障对象更侧重民营企业中的地方利税大户,不能实现让有需求、有意愿、有发展能力的民营企业以较低融资成本获得资金支持。融资渠道和方式的多元化程度不足,尤其缺乏针对从事高附加值创新活动的民营企业的风险投资、私募基金、股票等股权市场的支持。部分民营企业在资金困难之下有介入高风险民间借贷的情况。

    四、司法助力民营经济发展的思路和举措
 
    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离不开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司法对民营企业的服务保障,也要充分发挥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坚持“固根本”,深入贯彻落实“两个毫不动摇”,服务保障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严格公正司法,实现高质量司    法供给。坚持“稳预期”,提升司法服务辖区服务企业效能,为市场主体营造诚信有序市场竞争环境、公正高效法治发展环境,稳定社会对制度软环境的预期。坚持“利长远”,依法保护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利益,坚持平等保护、一体保护,让公平正义以直观可感知的方式呈现,精心呵护企业诚信经营、创新创造的长远信心,以务实举措回应企业需求,保护民营经济发展壮大。

    (一)精准保障。助力产业园区发展,提供定制服务。持续开展调研活动。常态化开展专项调研实践活动,强化“主动走访+精准对接+长效联络”,在现场调研、贴近交流、下沉服务中,打开法官对辖区产业发展的认知之门。建立服务保障台账。跟踪产业重点、涉诉情况等,形成分析报告,对重点案件落实识别机制,启动专办机制及院庭长监督机制。建立法院联动保障机制。深化府院联动,共同确定的措施举措,增强服务,保障联动性、协调性和实效性。开展纠纷化解和法治共建。与工商联、中小企业协会等协议合作,定期征求企业意见。就产业移转衔接联动沟通,形成定期会商、法官课堂、庭审观摩、新闻通报、法治体检等机制,助力企业化解潜在法律风险,以高水平联动促高质量服务。

    (二)提升服务品质。尊重支持企业合同中对产品质量、定制项目、附加服务、合同期限等的严格要求,同向助推生产性服务的供给质量和合理效率,助推产业链全链效能提升。平衡合同权利义务。谨慎注意格式合同中明显有别常规、特别有利于优势企业的条款,如已导致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明显失衡或系利用优势地位极限挤压对方利润空间的或未就格式条款提示说明利害关系的,在保障双方合同履行前提下,发挥必要衡平作用。注重诚信规则引领。强化预约合同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等制度运用,涵养全面诚信履约意识;注意审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核心因素,综合考虑疫情、行政禁止令等因素影响,合理确定双方法律责任,防止不诚信者以刻意制造合同效力瑕疵问题或故意毁约等行为获利。保持对企业生存发展的关切和善意。对中小微企业采取保全措施时,听取企业陈述,对确有合同正在履行的,查封企业厂房、机器设备等生产性资料,应优先采取“活封”措施,对货物产品、流动资金等,采取“活封”查封模式,尊重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利益,允许在法院监管下日常开支、购买原材料、继续生产、交货收款并进行融资。五是夯实市场诚信机制。对诉讼高发、多头欠款且在合同履行及诉讼过程不诚信的企业,及时列入失信企业名单,通过信息反馈,提示有关机构注意防范失信企业通过多头开户、关联交易、变更法定代表人等方式规避执行的逃废债行为。

    (三)构筑良好营商环境。聚焦重点案件精细审理,落实涉民营企业案件识别机制,通过沟通、府院联动、涉企调研、关联案件等途径及时发现重点案件,制作台账,纳入两级管理监督。落实新类型案件团队负责人首办、辖区重点案件专人领办、特殊案件审判团队合办的内部协同机制,以三个效果最优为目标,聚力化解疑难。聚焦定向问需定策,全方位链接企业司法需求。立足执法办案主责主业,提供“订单式”、“融入式”涉企普法服务。持续开展调研服务活动,精准链接辖区产业园区、专精特新科技企业,通过举办座谈会、进行专项法律培训,指导企业和企业家依法治企、依法经营。主动深入企业、园区、协会,提供法律服务,提供法律咨询,帮助企业构筑预防纠纷和防范风险机制。建立涉企纠纷典型案例发布机制,出台《企业法律风险提示》等,推出交流反馈热线等特色司法服务。

    (四)促进审判质量效率双提升。突出典型案件示范引领,发挥审级职能定位改革功能作用。充分运用审级职能定位改革提级管辖制度,对新类型商事金融、新业态劳动争议等典型疑难案件进行提级管辖和示范审理,就前沿问题规范裁量标准统一裁判尺度。在上级法院授权或直接领导下,形成案件审理指南或工作指引建议稿。妥善处理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中法官意见分歧,广邀相关领域专家参与研讨,凝聚共识。规范执行案件沟通反馈制度,严格落实法律分歧逐级层报制度,探索群体性纠纷的提级示范审理制度,避免过多的分歧对纠纷实质化解产生不良影响。落实法律适用统一强制约束力。突出司法供给升级提速,释放繁简分流程序效能。探索组建速裁审判团队,力争涉企商事案件流转更快捷、审理更流畅、案件“在途”时长、审理时长出现更显著的缩短。持续优化简案审理流程。积极探索表格化、令状式、要素式裁判文书,完善要素内容、精简文书说理,压缩文书篇幅,实现简单案件的全流程提速、集约化处理。全流程推进在线诉讼。持续加强移动微法院、互联网法庭建设应用,引导当事人在线立案、开庭、调解,跨区域远程办理诉讼事项,提交诉讼材料探索为跨境诉讼当事人提供在线诉讼服务。加大在线诉讼、电子送达等创新举措宣传推广力度,逐步推动实现全流程网上办案,更加彻底地打破司法活动的时空限制,真正便利企业诉讼。解决案件质效短板问题。跟进工商登记阶段司法送达地址确认制度。突出诚信经营、诚信参讼,促进企业主动履约自觉担责,融便捷司法送达与诚信参与诉讼于一体,推动送达难问题根本解决。高频涉诉企业网上电子送达。倡导新区高频涉诉企业签署电子送达确认书,逐步推进辖区涉案企业全域全案电子送达,精细化整合法院企业送达地址库,提高送达效率,压缩办案周期。强化全流程节点管控。指派资深法官担任案件“流程监理”、“鉴定指导”,主持鉴定材料审查和复杂证据质证认证,协助理顺办案程序和督促流程推进,以精细化节点管理疏通流程堵点,缩短鉴定周期,杜绝案件积压。加强长期未结涉企案件、涉企信访案件的闭环监管机制。按照“定审理进度、定审理方案”要求,制作督办台账,加强甄别排查,及时研讨处置,形成清理合力,确保审判质效。突出执行领域“微创新”、“优服务”,实现质效升级。落实执行通知前置。裁判文书增加执行通知内容,对负有履行责任的当事人提出主动履行要求,明示财产线索报告义务、后续信用惩戒等,促使当事人主动履行,缩减后续执行环节。实施生效裁判自动查询机制。多法院共同研发优化裁判文书生效查询系统,减少当事人负担。探索财产线索接转机制。执行案件财产线索由专员统一接收。情况紧急需立即处置的,制作转办单,当天处置;需另派法官的,提交执行局长决定;信息真实有效时限有余的,批量移转;信息不充分或不属于财产线索的,电询当事人说明情况或指导补足。建立接转台账,定期督办核查,实现当事人财产线索有登记、有核查、有督办、有备案。

    结语

    推进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强化高质量规则指引,服务保障发展。紧扣高质量发展主题,对标对表营商环境评估指标,制定服务保障发展工作措施,提供全链条司法服务,合力创建高品质区域司法协作样板。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规则引领及风险预警功能。助力集聚高品质法律服务机构,包括法律服务机构、鉴定评估机构、专利代理机构等,为市场主体提供高质量的涉行政审批、涉司法程序专业代理服务,便利企业开办、信息咨询和审批事项代理,真正提升服务能级。

    参考文献

    1、甄树清《为创新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河北日报

    2、卞宜良《司法也可以借鉴"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之理念》检察日报2016年3月5日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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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郭斌《人民法院服务经济转型升级的几点思考》人民网2013年8月24日发表

    5、李林《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大战略意义》法制日报,2014年10月25日

    6、冯志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逻辑与实践路径》载《经济问题》2016年第2期

    7、李青春《人民法院依法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路径选择》第五届无锡法制建设高层论坛2010年9月29日

    8、胡鞍钢《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适应和引领中国经济新常态》《清华大学学报》2016年第2期

    9、张开《经济发展新常态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国内相关研究进展与评述》《改革与战略》2017年第9期

    10、陈建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核心是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17年第6期
  11、马常艳《解读“供给侧改革”》商周刊,2015  

    12、王佳宁、盛朝迅《重点领域改革节点研判:供给侧与需求侧》改革,2016.1

    13、徐孟洲《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与经济法的完善》《经济法论丛》2017年01期

    作者:孟村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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