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是儒家文化的又一重要概念。钱穆先生直接将其归为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随着时代的发展,礼的内涵和外延都有变化。今人多理解为礼仪、规矩。儒家的《礼记》则将其基本功能概括为: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
谈到法官与传统的礼,很多人会联想到礼治与法治。有观点认为,古代之“礼”实可称之为“法”,“礼治”是特殊类型的“法治”,出礼入刑、隆礼重法更深刻印证了传统礼与法关系之密切。正缘于此,各类探讨甚多。既为避免雷同,又图简洁便宜,本文直接从法官职业与传统礼之功能的四个方面谈起。
法官与他人亲疏不同于作为社会生活中普通人的亲疏。传统之亲疏主要基于血缘关系而定,如五服制。今天法官面向的他人,是全社会的所有人。我们所要讨论的亲疏,恰恰是除却血缘(近亲属)之外的因工作职责与他人形成的关系的亲疏远近。
法官最亲的莫过于法官、书记员及其他同事。君子之交淡如水。可必须承认,虽“贵”为法官,互相之间却难以如至清之水。同一屋檐下,分工差异,理念左右,情理交织,乃至利害纷争在所难免。上下级之间,因法官职责定位的特殊性,又不同于其他国家机关行政隶属关系。其次当是检察官、律师。他们是法官职业接触最为固定的职业法律人。当今现实状况,与本该产生的“一体化”尚有距离,倘如某些法官有些另类、“不合群”,与其他二者群体间难免滋生隔阂。再次是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该类群体是法官接触数量最大、最为频繁的群体,只不过是流水一般。可法官与当事人的亲疏,无疑最为社会关注,也最为复杂。简而言之,以人民为中心是统领,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是落脚点。与其他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之间,法官与他们有着同样的公务员身份,如何定位与他们的关系,普通法官和法院领导,因职责不同,定位自然有差异。如何处理,不同法官,出发点不一,方式恐同样多有不同。至于其他形形色色因工作与法官接触的各色人等,整体而言,当划入“疏”的范畴。不过,特殊情况下,也会“亲”起来。比如,法官办理了一起社会舆论关注的案件,一起新型案件,一起裁判具有突破性的案件。
决嫌疑,从今天把嫌疑当作一个词的字面意思理解,有人们判断事物不明朗情况下的心理状态之意。传统含义则分别为:决嫌、决疑。嫌系指人际关系中的避嫌,典型如男女授受不亲、瓜田李下之类。于当今法官而言,如果一定要有所借鉴,不妨与法官们都极为熟悉的回避制度有得一比。这点也与亲疏发生了关联,越“亲”越需要回避。决疑则系指面对新问题没有经验可循时该如何采取行动,若要参照取其精华,与要求法官同案同判,法官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适用法律原则、风俗习惯作出裁判等等,有几分类似。此项要求,颇能考验法官法律知识、条文的领悟、理解能力,以及对社会风土人情的了解程度和把握人情世故的智慧能力。
别同异,传统讲主要针对的是家庭成员中,“本同今异”“本异今同”的两类女性间的人伦关系。法官职业本身与此本无甚关联。但对法官有所启迪的是,在裁判婚姻家庭关系纠纷案件中,可考虑取其精华去其糟粕。还有观点解释为人与人之间地位的不同,关系的界限,对待上形式的区别。按此,可以理解为法官面对不同的人,可以差别对待,包括当事人,但不得脱离公平正义。比如,面对律师,法官自然可法言法语;面对普通群众,则需力求使用老百姓听得懂的语言表述法律规定。
明是非,与法官职业联系的最紧密。我们常说,法官是裁断是非的职业。如果说传统的明是非注重的是价值判断,法官的明是非还需作出事实判断。浓缩成一句话: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但复杂的是,是非的标准很难统一定义。有些有大家公认的标准,有些则无。法律有明确规定情形的,相对易处理;法律未明确规定、社会认知又多元的情形下,如何定是非最能考验法官的综合能力,乃至裁判技巧。当然,公正公平的目标和导向不能偏离。当今社会,大家经常可以在网上看到,出现不同观点时,互相指责对方只讲立场不讲是非。法官有没有立场,当然有,大而言之,站在人民立场;具体而言,站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立场。不过,面对利益冲突、对立的当事人,依法确定是非对错方才是法官应当秉持的立场。(作者单位: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