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王阿姨和某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购销合同,确定以97万元总价购买某区一住宅期房,合同签订后只进行了网签备案,未能及时办理商品房预告登记手续。半年后该区房价大涨,开发商出于利益驱动,又以130万的价格将该套房出售给潘阿姨,并和潘阿姨又签订了一份商品房购销合同,潘阿姨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即时办理了预告登记,后来期房交房后又办理了不动产登记。碰到这种一房多卖的情况该怎么办呢?
法官说法:
潘阿姨不仅办理了预告登记,后续还完成了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完成意味着她正式取得房屋所有权,该物权效力具有绝对优先性。而王阿姨仅办理的网签备案,仅属于行政监管层面的备案,仅能证明合同存在,不具有物权公示和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其与开发商之间仅属于普通债权关系,无法对抗潘阿姨已登记的物权。开发商一房多卖明显属于恶意违约行为。虽然王阿姨不能获得房屋,但她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合法有效,该合同对双方仍具有法律约束力。王阿姨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的诉求,以此弥补其因房价上涨、重新购房产生的额外成本等损失。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作者单位:珲春林区基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