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一批隐去审判人员姓名、模糊案件案号的“匿名”裁判文书引发社会热议,最高法明确指出此举“显属不当”并要求整改,这一回应不仅厘清了司法公开的边界,更重申了司法责任制的核心要求。司法公开是司法公正的基石,审判人员信息与案号的公开,是司法责任的具象化体现,容不得任何形式的模糊与缺位。(澎湃新闻)
司法公开的制度设计,本就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为核心。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中明确审判人员姓名不作隐名处理、案号应予保留,到“上网为原则,不上网为例外”的刚性要求,一系列规则划定了清晰的公开底线。审判人员署名,是“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的直接体现,让司法权的行使可追溯、可监督;案号作为案件的唯一标识,是类案检索、统一法律适用的基础。隐去这些关键信息,不仅让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沦为空谈,更可能滋生同案不同判、司法责任虚化的问题,动摇司法公信力的根基。
此次“匿名”文书的出现,看似是部分操作人员对规则的理解偏差,实则暴露出个别法院在司法公开落实中的责任缺位。有的将司法公开视为额外负担,对制度要求执行不严;有的畏惧舆论监督与信访压力,试图以“匿名”规避责任;还有的对司法公开与隐私保护的边界认知模糊,误将审判人员的履职信息当作隐私。殊不知,公权力行使者的职务行为本就无隐私可言,司法公开的底线不容突破,隐私保护的范围也绝不能随意扩大。
司法的权威,源于公正,更源于公开。裁判文书网作为司法公开的重要平台,是社会公众了解司法、监督司法的重要窗口,其每一处信息的呈现,都关乎司法公信力的树立。最高法的及时整改要求,既是对不当行为的纠偏,更是对各级法院的警示:司法公开不是选择题,而是必答题;司法责任不是口头承诺,而是必须落到实处的硬要求。
此次事件也为司法公开工作敲响了警钟。各级法院既要强化工作人员的规则意识与责任意识,精准把握司法公开的尺度与边界,杜绝随意隐名、选择性公开等行为;也要完善技术管控与审核机制,通过技术校验、流程监督堵住制度漏洞,让裁判文书公开的每一个环节都有章可循、有据可查。更要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摒弃“怕公开、怕监督”的错误思想,以敢公开、愿公开、善公开的态度,让司法权在阳光下运行。(朱各庄镇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