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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分手后,能否要求分割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买买提艾力•;买买提依明  日期:2/9/2026 字体: [大][中][小]

    恋爱期间双方同居生活,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期间,双方购买了一套房屋,登记在男方名下,女方还单独购买了一辆二手轿车,登记在自己名下。后双方分手,女方认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应属于共同财产,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分割两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吗?

    案情回顾:

    2024年6月,阿某某与古某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没多久就开始同居生活,但一直未办理登记结婚手续。同居期间,双方购买了一套面积94平方米的房屋,登记在阿某某名下,古某某又单独购买了一辆二手轿车,登记在自己名下。同居后双方发现彼此性格不合,经常争吵,最终双方决定分手。分手后,古某某认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应属于共同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其有权要求分割,但阿某某对此并不认可。双方就财产分割问题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古某某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分割两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案系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中,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各自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知识产权收益,各自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以及单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归各自所有;(二)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以及其他无法区分的财产,以各自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分割。”

    该案中,涉案房屋登记的权利人为阿某某,共有情况为单独所有,现古某某主张涉案房屋系共有财产,要求依法分割,但其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出资情况,也无法证实其系涉案房屋权利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古某某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古某某的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法院依法认定涉案房屋归阿某某单独所有。关于涉案车辆的处置问题,因阿某某只是口头陈述涉案车辆属于共同出资购置,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加之,涉案车辆登记在古某某名下,并且一直由古某某在使用,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法院依法认定涉案车辆归古某某单独所有,故对阿某某的抗辩主张不予采纳。

    综上,法院判决涉案车辆归古某某所有;涉案房屋归阿某某所有;驳回古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提示:

    同居关系与婚姻关系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要严格予以区分,避免将同居关系与婚姻关系同化,从而模糊了两者的边界。由于这两种关系在法律性质上存在根本区别,所以导致在处理这两种关系的财产纠纷时,适用的法律规则也截然不同。同居财产与离婚分产的区别:(1)认定共同财产的规则不同;(2)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不同;(3)举证责任不同。

    同居关系中的男女在财产问题上应当谨慎对待,可以就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属问题签订书面协议,也可以通过规范财产管理,保留财产证据等,使同居关系期间所得的财产权属关系明确,从而减少同居析产纠纷的发生。(作者单位:泽普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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