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民事行为,一纸借条看似简单,却可能暗藏法律风险。近日泽普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借条约定不明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以案释法,为大家敲响警钟。
基本案情:
原告赵某与被告钱某系多年好友。2023年5月,钱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赵某借款10万元,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赵某10万元,于2024年5月前归还”,双方未约定利息。借款到期后,赵某多次催讨,钱某仅偿还5万元,剩余款项迟迟未付。赵某遂诉至法院,要求钱某归还剩余5万元本金,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自逾期之日起的利息。
法院审理:
庭审中,钱某辩称,案涉借款系无息借款,且自己目前经济困难,希望分期偿还剩余本金,不同意支付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借款关系受法律保护。该案中,赵某提交的借条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及款项交付事实,钱某对此亦无异议,双方借款关系成立。关于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但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明确:“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遂依法判决钱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赵某借款本金5万元,并以5万元为基数,按照起诉时一年期LPR标准支付自2024年6月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法官提醒:
民间借贷中借条书写一定要规范,应明确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息计算方式等核心内容,金额建议同时书写大小写,防止篡改;要清楚无息借款不等于无逾期利息,贷款双方未约定借期内利息,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虽不能主张借期内利息,但有权要求借款人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即支付逾期利息;此外,证据留存要完整,出借人出借款项时,应尽量通过银行转账记录、催款记录等证据,以便维权。民间借贷,情分不能替代本分,法律是保障双方权益的底线。大家在发生借贷行为时,务必增强法律意识,规范借贷手续,才能避免“钱借出去,朋友没了”的尴尬局面。(作者单位:泽普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