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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能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要求分割共同财产?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顾元生  日期:2/27/2026 字体: [大][中][小]

    夫妻共同财产是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奋斗的成果,平等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法律赋予夫妻的基本权利。现实中,部分夫妻一方擅自转移共同财产、拒绝支付家庭必要支出,不仅违背夫妻相互扶养的义务,也侵犯了另一方的合法财产权益。近日,泽普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案,通过司法裁判明确了婚内财产分割的适用规则,为维护婚姻关系中弱势一方的权益提供了法律指引。

    基本案情:原告刘某与被告杨某于2006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后收入主要存入杨某银行账户,用于家庭日常开支及共同储蓄,未书面约定夫妻财产归属。2023年起,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杨某开始独自掌控银行账户内的夫妻共同财产,杨某分多次取出存款共计45万余元,既未告知刘某取款用途,也未向无固定收入的刘某提供生活费、医疗费等必要开支。刘某因生活陷入困境,多次与杨某协商无果,为保障自身基本生活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分割杨某保管的夫妻共同存款28.5万元。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保管的28.5万元存款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收入及投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应平等享有处分权。杨某在未与刘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擅自大额取现且无法说明合理用途,属于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行为;同时,刘某无固定收入来源,杨某拒付必要生活费的行为,已影响刘某的基本生活保障,符合婚内财产分割的法定情形。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杨某向刘某支付夫妻共同财产折价款14.25万元,保障刘某的基本生活及权益。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效力。

    法官说法:该案的核心在于夫妻一方能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要求分割共同财产。首先,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需遵循平等协商原则,一方擅自转移、大额支取共同财产且无法说明合理用途,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另一方有权请求婚内分割财产。其次,夫妻相互扶养是法定义务,一方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时,另一方不得拒绝支付必要的生活费、医疗费等开支,否则不仅违反道德准则,更需承担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作者单位:泽普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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