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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卖“牙痛安胶囊”假药,男子获刑还被罚!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麦麦提伊力•;热伊木提拉  日期:2/27/2026 字体: [大][中][小]

    药品安全关乎生命健康,假药、劣药严重威胁群众生命健康与切身利益。近日,泽普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销售假药案,阿某因犯销售假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案情简介:

    阿某为谋取利益,在2019年10月至2024年3月从事治牙修牙工作期间,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在明知所购药品无国家药品批准文号,自身亦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仍花费36500元从他人处购得“牙痛安胶囊”,并将该药品用于自用、赠送及对外销售。经核查,涉案“牙痛安胶囊”在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多功能粉碎机等生产工具将维生素C片、甲硝唑片、双酚芬酸纳肠溶片、板蓝根颗粒、复方乙酰水杨酸片等化学药品按照比例粉碎进行混合,再将混合后的粉末装空心胶囊中,并冠以“牙痛安胶囊”口号向患者进行销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规定,涉案“牙痛安胶囊”被认定为假药。

    法院经审理认为,阿某未履行药品安全保证责任,明知所售的“牙痛安胶囊”系假药仍向他人销售,侵害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鉴于阿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其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依法对其可以从宽处理,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官提醒:

    广大消费者在购买药品时,务必通过正规渠道,仔细核查包装上生产厂家、生产日期、药品批准文号等信息,切勿轻信“特效药”“进口神药”等夸大宣传。如发现疑似假药,请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或公安机关举报,共同守护用药安全。(作者单位:泽普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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