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林某在某网络平台上发布了一则招募旅行队友的帖子“一辆SUV从深圳开往新疆。只坐4人,费用AA,单程费用大概1.5K....”明确写明从深圳前往新疆共计20天自驾游的具体行程安排、用时、线路、费用平摊等内容。许某某看到网帖后通过微信与林某取得联系,表示有意加入。出发前,林某多次通过微信与许某某确认行程和费用。期间,林某向许某某发送《自愿结伴出游安全免责声明》(以下简称《声明》)载明“本次活动的形式为均摊制......如有参与者中途离队,应提前告知团队成员,并自行承担离队后的一切安全与责任问题”。许某某对上述约定均无异议。
途中,许某某因体力原因自行离队,未按约定抵达集合点,后未经提前告知,要求取回行李退出旅行。林某认为许某某中途退出增加了其他成员的旅行成本,要求其支付回程费用。对此,许某某未予理会,林某遂诉至法院。
法官说法:
林某发布的招募帖内容具体明确,包含出行时间、路线、费用、人数等核心要素,属于有效要约;许某某主动联系、确认加入、同意免责声明条款,属于有效承诺。双方达成一致合意,合同依法成立,双方均应恪守约定,履行相应义务。
经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合同履行时,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参与者中途离队,应提前告知团队成员,并自行承担离队后的一切安全与责任问题等条款约定。本案中,许某某于旅行中途与团队分开,未按照《声明》约定提前告知团队成员,且事后拒绝支付已承诺的回程费用,其行为明显违背了合同约定,违反了诚信原则,已构成合同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虽双方未明确约定违约金数额,但违约方应对守约方的合理损失予以赔偿,法院结合实际损失情况、违约情节,酌定许某某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许某某不能以“自愿结伴”为由,逃避擅自退团带来的违约赔偿义务。
法官提醒:
当下,寻找“旅游搭子”出游因性价比较高、可个性化定制等因素愈发流行。然而,网上组团旅游多为个人或无资质的机构组织,以微信、平台留言等方式约定出游,但各方对于费用分担、出行安全、违约责任等约定较为模糊简单,导致纠纷发生时,责任边界难以厘清。诸如“拼团”“拼车”“拼房”等消费模式,风险因素不确定,建议在交易前与相关方签订正式合同,并在合同中对消费方式、金额、责任划分、违约条款等重要内容进行详细约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作者单位:珲春林区基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