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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时刻︱一口吃成瘦子?减肥食品要当心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葛钰瑶  日期:9/11/2026 字体: [大][中][小]

    基本案情:

    小美(化名)在与小刚(化名)通过微信联系达成购买某咖啡减肥食品的合意后,向小刚支付价款800元。小美食用后认为减肥效果好,再次向小刚购买2200元上述产品。小美服用一段时间后出现口渴、头晕、恶心等症状。经过查询后发现该产品外包装显示的生产者某生物科技公司已于两年前注销生产许可证并停止生产任何产品,案涉食品标示的生产者、生产日期均为虚假,该减肥食品属于假冒伪劣产品。遂起诉请求小刚退还价款并支付赔偿金。

    法官说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生产者信息的食品属于禁止经营的食品。本案中,案涉产品标注的生产企业早已注销生产许可证、停止生产经营,产品标注的生产者名称、生产日期均为虚假,无合法生产溯源依据,属于典型的假冒伪劣食品。同时小美食用该产品后出现口渴、头晕、恶心等身体不适症状,足以证实该产品存在危及人身健康的不合理危险,小美有权主张退还全部购物价款,并依据法律规定主张惩罚性赔偿。

    微信等社交平台属于合法网络交易场景,广大网络食品经营者,必须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核验产品生产资质与真实信息,严守食品安全底线;在消费者遭遇假冒伪劣食品侵害时,可依法积极维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与食品安全市场秩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七十一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作者单位: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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