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认定了3年工龄,我的养老金每个月能多几百块,这不仅是钱的问题,更是对我那些年付出的认可!”近日,年过六旬的田某专程赶到通化铁路运输法院,将一面鲜红的锦旗送到行政审判团队手中,他激动地握住黄佳思法官的手,反复地说着“谢谢”,脸上是如释重负的笑容。
这面锦旗的背后,是一段关于“如我在诉”、将心比心的办案故事。
岁月深处的“断档”
三十多年前,田某在当地一家建筑公司挥汗如雨,把人生最好的时光砌进了一砖一瓦,然而当退休的脚步临近,一纸工龄认定却让他的心头蒙上了阴影——由于企业档案只保存到1993年,之前的工资记录散失殆尽,人社部门只能认定其参加工作时间始于1993年,而此前的多年工龄,成了档案里的“断档”。
那段在工地上风吹日晒的日子,难道就这样从记录中消失了?田某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案件到了黄法官手中,翻阅卷宗,她看到了田某提交的一份1990年劳动合同鉴证名册,以及几位老工友的证言,这些材料虽不完整,却隐隐指向一个事实:1990年5月,田某已被企业招为临时工,可问题是三十多年前的用工手续、工资台账,早已随着企业改制、人员更迭而难以寻觅,要求一位普通职工补全所有“正规手续”,近乎不可能。
将心比心的“拉锯”与破局
如果机械地套用证据规则,法院完全可以以“证据不足”判决驳回。但黄法官没有这样做,她反复问自己:如果我是他,干了那么多年,就因为单位档案没保存好,工龄就“蒸发”了,我能接受吗?
正是这份“如我在诉”的共情,让她决定往前多走一步——先调,再判。
她把双方请到一起,田某说起往事声音发颤,人社局一方也道出难处:政策摆在那,没有招用手续,不敢开口子,第一次调解就这样不欢而散。黄法官没有气馁,她分别给双方打电话、约谈,对田某耐心解释政策,告诉他哪些材料还能去找;对人社局反复沟通案件的特殊性——年代太久,企业改制多次,档案散失不是田某的错,前前后后,她组织了三次当面调解,电话沟通十余次。
在调解过程中,她查阅了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判例,发现法院在养老保险资格认定案件中普遍倾向于保护职工利益。有了这些支撑,她意识到单纯靠调解已难打破僵局——人社部门需要一份正式的文书来“托底”。于是,她主动向人社局发出了《行政机关自我纠正建议书》,详细分析案件特殊性,建议本着实事求是原则,将田某的参加工作时间认定为1990年5月。
这份建议书并不是冰冷的法律文书,而是一份带着温度的沟通。人社局认真研究后采纳了法院的建议,田某的参加工作时间从1993年回溯至1990年——三年工龄,就这样被“找”了回来。
锦旗背后的“好消息”
争议化解了,田某主动申请撤诉,但故事并没有就此结束。
送锦旗那天,田某还带来了一个“好消息”:退休手续顺利办结,养老金将按新认定的工龄进行发放。“钱是一方面,关键是那段日子终于被承认了。”他说这话时,眼角的皱纹都在笑。
这面锦旗,不仅是对一位法官的感谢,更是对一种司法理念的认可。在行政诉讼中,老百姓面对行政机关,往往处于证据和信息的不对等地位,如果法院只做“旁观者”和“裁判者”,许多有理但证据不全的案件将难以得到公正处理,而“如我在诉”,就是要求法官把自己代入当事人的处境,在法律框架内穷尽一切可能——调解、协调、发出建议书——去寻求实质性的解决方案。
从十余通电话、三次面对面调解,到一份《行政机关自我纠正建议书》,再到一次工龄重认、一面锦旗,通铁法院用行动诠释了什么叫“案结事了人和”,正如黄法官所说:“我们办的不仅是案子,更是别人的人生。能帮当事人解决实际问题,比什么都强。”
三年工龄,在漫长的职业生涯中或许只是一小段,但在一位老人的退休生活里,却是实实在在的尊严与保障。法律并非冰冷的刻度,而司法的温度,就藏在那一次次不厌其烦的调解里,藏在那一步“主动向前”的担当里。